文|黄锦辉
香港特区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创科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今日(12月13日)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试安排,以促进及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到香港的安排。
今年6月底,创科及工业局与国家网信办在北京签署《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有助加强内地与香港的资料跨境流动,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数据基础,支援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合作备忘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实施指引》),从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范和管理。
《实施指引》提供了《标准合同》的范本,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可以根据这些范本进行协商和订立合同,以确保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标准合同乃根据指引的要求来制定,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隐私,同时又能促进数据的合法流动和共享,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打好基础。
内地与香港市民在大湾区城际间的互动交流日趋频繁,不论是居住、求学、退休或经商往来,对银行和医疗等民生数据跨境需求迫切。故欢迎特区政府在首阶段先公开邀请银行和医疗等与民生事务相关的机构参与。但建议特区政府亦应加快推动公、私营机构使用《标准合同》;并广泛宣传,让市民善用《标准合同》,以保障个人跨境资料的安全和隐私。
跨境数据交流,不单止涉及个人信息层面,还应包括学术、研究和商务数据等,尤其是未来开发人工智能是必然趋势,跨境数据对于建立健全的人工智能数据库极为重要。因此,期望特区政府在个人资料之外,也在其他领域的跨境数据,加强其流通性及确保其安全性。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外务),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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