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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诉一人另通缉一人涉嫌煽惑他人区议会选举不投票违反《选举条例》
廉政公署12月5日落案起诉一名男子,控告他涉嫌在2023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则煽惑他人杯葛区议会选举的贴文。廉署并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该贴文的原作者。文荣锋,38岁,电脑程式员,被控一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选举条例》)第27A(1)(a)条,今日下午将被带往粉岭裁判法院答辩。
2023年区议会选举提名期于今年10月17日展开,根据《选举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为是次选举的“选举期间”。文荣锋涉嫌在2023年10月31日,即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在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一则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贴文。廉署调查发现,文荣锋转载的贴文,原本由黄世泽于选举期间在两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该贴文并附有一项超连结,内容为黄世泽在一个社交网站频道煽惑他人在区议会选举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廉署根据既定程序,就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于今早落案起诉文荣锋。因黄世泽已离开香港,廉署已向法院申请手令,并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黄世泽,45岁,面对三项控罪,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条例》第27A(1)(a)条。他涉嫌在2023年区议会选举期间,分别在三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一段影片及两则贴文。
《选举条例》具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选举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例如网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贴文),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
廉署负责执行《选举条例》,必定会严正执法,打击所有涉嫌违反该条例的行为,以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及廉洁。廉署提醒市民,公开呼吁他人杯葛选举,会触犯《选举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来源:香港新闻网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3/12/5/LUlOf18xnPOTF7GdqMHMQ6nqArKKDBjr0D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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