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下称《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下称《国徽法》)两部全国性法律的修正,特区政府在2021年通过《国旗及国徽条例》的修订,以加强维护国旗及国徽的尊严。今年11月15日更通过了《2023年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公众对区旗及区徽的尊重,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权威和尊严。同样地,区旗及区徽是香港特区的象征和标志,亦须得到法律保护及市民尊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今年7月12日就《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及二读时,也明确强调,此次修例的目的,是希望市民大众自觉尊重和爱护区旗及区徽,而对于公开及故意侮辱区旗及区徽的行为,则是“明令禁止,惩之不贷”。
身为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之一,笔者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对18项修订条文逐一审议,对于《区旗及区徽条例》的域外法律效力、第4条提及不适当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指引性条文和第7条刑罚及罪行的条文、以及加强宣传、教育及执法等议题提出意见,以期进一步规范区旗及区徽的正确使用,并加强对区旗及区徽的保护;并在11月15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简要说明以下各项。
第一,域外法律效力
现行的《区旗及区徽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并实行至今。区旗、区徽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及标志,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以维护其尊严。
不过,过去数年侮辱区旗区徽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8月29日香港驻伦敦经济贸易办事处被人蓄意破坏,并破损挂于墙上的特区区徽一事,更是令人发指。除了促请英国警方重视及关注该罪行、追捕犯罪分子,也让人意识到或许是时候赋予《区旗及区徽条例》域外效力。在地缘政治加剧演变的环境下,我们应该尽量求诸己,少求诸人。
笔者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及会后去信当局指出《国旗法》、《国徽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管辖原则等规定。由于国家相关法律的条文在一定的情况下及对指定人士具有域外效力,因此笔者建议局方考虑赋予《区旗及区徽条例》域外效力,为处理在境外发生的公开及故意侮辱区旗及区徽的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当局回应时表示,《区旗及区徽条例》与《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国旗法》、《国徽法》是一脉相承的,是次修订《区旗及区徽条例》的原则,是尽量与没有域外效力的《国旗及国徽条例》保持一致,同时兼顾香港特区现时的实际情况;所以局方经综合考虑后,认为从政策层面上,保持现时的相关拟议条文。对此,笔者并不反对;不过,期望局方日后在情况有变及有需要时,可如局方书面回应所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区旗及区徽条例》与《国旗及国徽条例》进行检视并按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对赋予两条条例域外法律效力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二、条文的范围及一致性
笔者与各位委员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曾就《条例草案》第4条的一些指引性条文及第7条经修订后的条文进行讨论。
现时第7条的修订文本加入了“任何人如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区旗、区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区旗或区徽,即属犯罪”;局方对此回应时指出,“以其他方式”(in any other way)的含义非常广泛,并不限于第7条所列的行为;该条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有否公开及故意侮辱区旗或区徽。
由此,笔者想提醒大众,经修订后的条例范围其实是非常广阔的,所有公开及故意侮辱区旗或区徽的行为均属犯罪。
至于早前裁判官以《国旗及国徽条例》与《区旗及区徽条例》的控罪意图“故意”在英文版本用词有异为由(《国旗及国徽条例》为“intentionally”,《区旗及区徽条例》为“wilfully”),作出不同判决一事,笔者留意到律政司在回复黄国议员在11月1日提出的书面质询时,只述明了会将今次《条例草案》“故意”的英文用词修订为“intentionally”,与《国旗及国徽条例》的相关条文保持一致。
诚然,笔者认为裁判法院的案件对于后来的审案并不具有约束力,也期望通过今次的修订,使中文一致、而英文不一致的“故意”一词所涉及的相关法例条文变得清晰;同时,笔者也同意局方所言,在审议条例时,“故意”一词是相对于无意图或不小心而订定的。不过,局方也应在适当的时机就此项修订向公众加以解说,清楚解释今次的修订为何更切合政策原意。
第三,宣传教育
与“有法可依”同样重要的,是要让市民建立“有法必依”的意识,因此大力推动宣传教育工作,让市民懂得尊重及正确使用区旗及区徽,以表达对香港特区的爱护和拥护,建立国家意识、爱国情怀也是特区政府的重点工作。
在学校教育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区旗及区徽纳入小学及中学教育发出指引。笔者同意加强中小学的国民教育元素,从小培养学生的国民身分认同,但是对幼儿园及大专院校的教育也不容忽视;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所有委员均不约而同地期望政府在推行《区旗及区徽条例》时,加大对幼儿园及大专学生的教育力度,增强其自觉尊重及守法的意识。
同时,除了于《区旗及区徽条例》内要求本地持牌电视台及电台,须播放宣传区旗及区徽的政府宣传片及声带外,政府亦应继续探索及采取更多元化、“易上口”及“易入屋”的教育方式,强化宣传和推广成效。
此外,特区政府亦须加强市民对于“必要行政措施”的认识,例如18区设置的指定区旗及区徽回收地点、区旗及区徽图案的下载连结、需要事先申请许可才可使用区旗及区徽图案的活动规定等,不仅要让市民清楚知道处理区旗及区徽时,什么是应该做、什么是不应该做;更要让他们知道怎样做。
第四,执法力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通过修例达到“有法可依”、通过宣传教育加强“有法必依”的意识之后,接下来执法机关必须务实履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习主席在2021年12月6日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乐见今次《条例草案》清楚订明,禁止所有故意(intentionally)及公开(publicly)侮辱区旗及区徽的行为,不论在现实生活中或在网络平台上发生的侮辱行为,都明确被纳入法网之内。随著律政司成立了科技罪行分科,专责处理关于科技罪行和数码证据事宜,希望相关司局包括律政司、保安局、教育局等积极配合,更有效地打击线上线下以任何形式发生的故意公开侮辱区旗区徽的行为,以应对科技进步带来的法律挑战,提升涉外及网络世界的执法和司法效能,共同维护区旗及区徽的尊严,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条例草案》为维护区旗及区徽的尊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托。日后,期望特区政府持续因应实际情况及需要,审视《国旗及国徽条例》和《区旗及区徽条例》的有效性,以作出是否赋予域外效力的判断,进一步提高市民的责任意识,强化公众的爱国主义精神,让爱国爱港情怀根植在每个人的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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