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紫荆杂志社和天大研究院主办的“第八届‘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研讨会”11月23日在香港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全国港澳研究会以及高校系统、研究机构的13位专家学者分别发表演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港澳研究院院长陈端洪在研讨会上发表了以《由治及兴 寻找新动能尤为重要》为题的演讲,以下为全文:
关于“由治及兴”,不要停留在政治情绪上,更不能作有口无心之念颂。在政治层面,要看到行动;在学术层面,要讲出有逻辑的和有意义的话。
一、乱、治、兴释义
由乱到治,翻译成英文是from chaos to order。“乱”和“治”是反义词,“乱”是失序,“治”指的是秩序。这个成语是中国古代关于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终结的一种描述。直接针对紧急状态的格言是治乱世用重典,这道出了紧急措施的严酷性。现代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的制度,一是决定和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式制度,二是时间限制。由乱到治,包括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制乱,即紧急状态,一个是恢复期。紧急状态一般不超过半年,这是一种规范,不是描述。
类比经济的萧条——复苏,由乱到治,是秩序的恢复(recovery)。恢复秩序,不是简单的回到从前,一定程度上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形式和法律秩序形式。香港由乱到治的过程涉及到强力的使用,也涉及立法,涉及到香港特区政府,也涉及到中央,最终形成一种新的道德共识和政治共识,并以立法形式——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制度——予以理性化、制度化。
“兴”作为动词,可以翻译为rise,raise,最基本的意思是由下往上,用于描述社会,西方人更喜欢讲进步(progress),而进步的字面意思是由后往前。由治及兴,即由秩序到进步。“兴”字在中文里给人一种空间感,进步则蕴含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两种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兴”字作为名词,英语一般意译为prosperity,翻译回中文,是繁荣的意思。由治到兴,即由秩序到繁荣。人们普遍认为繁荣与经济增长相关,而繁荣在外延上不限于经济方面,且没有经济增长的繁荣也绝非不可想像。
综合起来,在社会科学上,我选择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社会)繁荣三个方面来理解“兴”字。
二、由乱到治的法律逻辑≠由治及兴的法律逻辑
香港由乱到治,没有走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的程式,中央主导立法在法理上名正言顺,但也未循常规套路。
2014年《“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首次提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揭示了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应有之义。这对当时已经出现的只知有基本法、不知有宪法,只讲自治,不讲一国的错误倾向,是一记警钟,也为2019年之后中央出手制乱提供了理论依据。
管治权的概念太笼统,实在要找对应的翻译,大概imperium最合适。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应该区分统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在一国两制之下,统治权主要归于中央,日常治理以特区自治为主。统治服从国家理性,治理则讲究治理理性。
全面管治权官方翻译为comprehensive jurisdiction,这个翻译属于意译,与中文概念相比明显限缩了内涵,jurisdiction的字面意思是管辖权。这个片语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象一个专业概念。
其实在公法上有一个对应的概念,拉丁文叫plena potestas,英文翻译是plenary power,也有人译成full power,中文字面意思是“全面的权力”(全权)。什么时候用这个概念?
1、在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全国各行政区域拥有全权,和地方自治权的非主权性、非固有性、有限性、法定性、次级性、从属性相对。一般来说,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讲法治足矣。只有在地方自治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从源头上重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权。讲中央全面管治权实质上是讲国家理性。
2、在联邦制国家,一个地区拟加入一个联邦国家,在宪法上的地位未确定时,可以说联邦对该地区具有全面权力;
3、在一国领土之内的外国人,不具有公民地位,不享有公民权利,该国对此等外国人行使全权。美国最初对印第安人也用过这个理论。
4、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下,公民权利受限制,政治哲学上可以讲全权。
常态下,讲权力就是讲(宪定)宪法权力、法定权力。
做了这么多阐释,意图是想告诉大家,中央直接诉诸全面管治权理论来处理香港问题,不是常规手段,由乱到治可以动用,但由治及兴则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逻辑,那就是法定权的逻辑,重点在特区自治。统治问题,主要责任在中央;日常治理,主要责任在特区。换言之,由乱到治如果解决不了,那是中央的责任,由治及兴能不能实现,主要责任归于特区。因此,当我们把由乱到治、由治及兴两个成语连在一起讲的时候,背后其实有分工的。
鉴此,要注意:一是常态下不要把全面管治权当作口头禅,要讲宪制法治,尊重特区依法自治;二不要用国家理性打压和替代治理理性,更不能用表面化献忠诚来贬低和替换治理能力。
三、乱的动能、治的动能、兴的动能之间的不同
政治和法律秩序是兴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兴的充分条件。其他方面,比如经济、社会团结、市民信心、国际信誉,等等都可能因乱而受损,故而也都可能需要恢复到原有的水准。如果原有水准本来就很高,那么,复苏也就是兴。但是,复苏往往不是简单恢复原状,不是一仍照旧就可以达到的,需要发掘新的动能。
推动社会不断变化的动力,都源于人永不停歇的能量。寻找动能,最终都要回到人身上。在社会过程中,人的能量被融汇、疏导,创造秩序和平衡,或者被导入抗争和冲突,打破现有秩序,寻找新的秩序形式。在政治过程中,群体的合作与冲突中,人的能量最为强大,能量的表达或应用最充分。
要区分乱的动能、治的动能和兴的动能。
乱,是能量的一种表达形式。这种动能冲击现有的结构和系统,破坏既有秩序,企图达成新的共识和决断。由乱到治,就是要用建设性的能量去挤压、驱赶、抵消、转化、消灭破坏性的能量。
2019年暴乱,能量的源流何在?外部敌对势力,是一个方面;反对派是由来已久的对抗力量;作为运动主角的那些青少年临时汇聚起巨大的力量。除此之外,还有不少零星的无组织形态的能量汇入,参与、配合、支持了运动。
由乱到治,最重要的动能来自中央。由治及兴,国家支持固然重要,但必须以自力更生为主。
国安法和新的选举法把外部敌对势力排挤出去了,遏制了反对派。但外部敌对势力,不会消解,反而会增强,只是行为方式发生了改变,这是香港由治及兴的阻力。一部分反对力量转移到了国外,也继续阻碍香港由治及兴。行为构成犯罪的青少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社会能量是一种减损。经过一轮治乱,一些人和资本会外流,一部分社会能量会流失。
由此可见,由治及兴,一方面,需要调用的能量相比暴乱之前在总量上会大大增加,换言之,管治成本必然增加,另一方面,原有社会能量会流失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稳定人心是第一要务,寻找新的动能尤为重要。
去哪里寻找新的动能?一是向内,二是向外。向内,无非民间和政权当局。对民间,要给资本家信心,给专业界自由感,给普罗大众公平感和获得感。对政权当局,给司法以稳定和信任,给立法会换血,给政府增加赋权,增加责任。向外,一是融入国家发展,寻找共同利益,二是参与“一带一路”,开发新市场;三是引进人才和资金;四是与英美修和。
归纳起来,共十条:第一,用新人;第二,引进人才和资金;第三,融入国家发展,特别是大湾区;第四,内部开发新的区域;第五,参与一带一路,开辟新市场;第六,发展高科技,进行经济转型;第七,改革政府,提高政府管治能力;第八,对政府增加赋权,推行有为政府;第九,开展社会改革,促进社会公平;第十,与英美修和,重振国际声誉。
上述十个方面,存在几个难题。一是地缘政治新格局,二是固化的阶层利益格局,三是新一波技术革命下的产业布局,四是经济与政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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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紫荆杂志社和天大研究院主办的“第八届‘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研讨会”11月23日在香港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全国港澳研究会以及高校系统、研究机构的13位专家学者分别发表演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港澳研究院院长陈端洪在研讨会上发表了以《由治及兴 寻找新动能尤为重要》为题的演讲,以下为全文:
关于“由治及兴”,不要停留在政治情绪上,更不能作有口无心之念颂。在政治层面,要看到行动;在学术层面,要讲出有逻辑的和有意义的话。
一、乱、治、兴释义
由乱到治,翻译成英文是from chaos to order。“乱”和“治”是反义词,“乱”是失序,“治”指的是秩序。这个成语是中国古代关于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终结的一种描述。直接针对紧急状态的格言是治乱世用重典,这道出了紧急措施的严酷性。现代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的制度,一是决定和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式制度,二是时间限制。由乱到治,包括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制乱,即紧急状态,一个是恢复期。紧急状态一般不超过半年,这是一种规范,不是描述。
类比经济的萧条——复苏,由乱到治,是秩序的恢复(recovery)。恢复秩序,不是简单的回到从前,一定程度上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形式和法律秩序形式。香港由乱到治的过程涉及到强力的使用,也涉及立法,涉及到香港特区政府,也涉及到中央,最终形成一种新的道德共识和政治共识,并以立法形式——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制度——予以理性化、制度化。
“兴”作为动词,可以翻译为rise,raise,最基本的意思是由下往上,用于描述社会,西方人更喜欢讲进步(progress),而进步的字面意思是由后往前。由治及兴,即由秩序到进步。“兴”字在中文里给人一种空间感,进步则蕴含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两种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兴”字作为名词,英语一般意译为prosperity,翻译回中文,是繁荣的意思。由治到兴,即由秩序到繁荣。人们普遍认为繁荣与经济增长相关,而繁荣在外延上不限于经济方面,且没有经济增长的繁荣也绝非不可想像。
综合起来,在社会科学上,我选择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社会)繁荣三个方面来理解“兴”字。
二、由乱到治的法律逻辑≠由治及兴的法律逻辑
香港由乱到治,没有走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的程式,中央主导立法在法理上名正言顺,但也未循常规套路。
2014年《“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首次提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揭示了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应有之义。这对当时已经出现的只知有基本法、不知有宪法,只讲自治,不讲一国的错误倾向,是一记警钟,也为2019年之后中央出手制乱提供了理论依据。
管治权的概念太笼统,实在要找对应的翻译,大概imperium最合适。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应该区分统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在一国两制之下,统治权主要归于中央,日常治理以特区自治为主。统治服从国家理性,治理则讲究治理理性。
全面管治权官方翻译为comprehensive jurisdiction,这个翻译属于意译,与中文概念相比明显限缩了内涵,jurisdiction的字面意思是管辖权。这个片语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象一个专业概念。
其实在公法上有一个对应的概念,拉丁文叫plena potestas,英文翻译是plenary power,也有人译成full power,中文字面意思是“全面的权力”(全权)。什么时候用这个概念?
1、在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全国各行政区域拥有全权,和地方自治权的非主权性、非固有性、有限性、法定性、次级性、从属性相对。一般来说,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讲法治足矣。只有在地方自治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从源头上重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权。讲中央全面管治权实质上是讲国家理性。
2、在联邦制国家,一个地区拟加入一个联邦国家,在宪法上的地位未确定时,可以说联邦对该地区具有全面权力;
3、在一国领土之内的外国人,不具有公民地位,不享有公民权利,该国对此等外国人行使全权。美国最初对印第安人也用过这个理论。
4、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下,公民权利受限制,政治哲学上可以讲全权。
常态下,讲权力就是讲(宪定)宪法权力、法定权力。
做了这么多阐释,意图是想告诉大家,中央直接诉诸全面管治权理论来处理香港问题,不是常规手段,由乱到治可以动用,但由治及兴则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逻辑,那就是法定权的逻辑,重点在特区自治。统治问题,主要责任在中央;日常治理,主要责任在特区。换言之,由乱到治如果解决不了,那是中央的责任,由治及兴能不能实现,主要责任归于特区。因此,当我们把由乱到治、由治及兴两个成语连在一起讲的时候,背后其实有分工的。
鉴此,要注意:一是常态下不要把全面管治权当作口头禅,要讲宪制法治,尊重特区依法自治;二不要用国家理性打压和替代治理理性,更不能用表面化献忠诚来贬低和替换治理能力。
三、乱的动能、治的动能、兴的动能之间的不同
政治和法律秩序是兴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兴的充分条件。其他方面,比如经济、社会团结、市民信心、国际信誉,等等都可能因乱而受损,故而也都可能需要恢复到原有的水准。如果原有水准本来就很高,那么,复苏也就是兴。但是,复苏往往不是简单恢复原状,不是一仍照旧就可以达到的,需要发掘新的动能。
推动社会不断变化的动力,都源于人永不停歇的能量。寻找动能,最终都要回到人身上。在社会过程中,人的能量被融汇、疏导,创造秩序和平衡,或者被导入抗争和冲突,打破现有秩序,寻找新的秩序形式。在政治过程中,群体的合作与冲突中,人的能量最为强大,能量的表达或应用最充分。
要区分乱的动能、治的动能和兴的动能。
乱,是能量的一种表达形式。这种动能冲击现有的结构和系统,破坏既有秩序,企图达成新的共识和决断。由乱到治,就是要用建设性的能量去挤压、驱赶、抵消、转化、消灭破坏性的能量。
2019年暴乱,能量的源流何在?外部敌对势力,是一个方面;反对派是由来已久的对抗力量;作为运动主角的那些青少年临时汇聚起巨大的力量。除此之外,还有不少零星的无组织形态的能量汇入,参与、配合、支持了运动。
由乱到治,最重要的动能来自中央。由治及兴,国家支持固然重要,但必须以自力更生为主。
国安法和新的选举法把外部敌对势力排挤出去了,遏制了反对派。但外部敌对势力,不会消解,反而会增强,只是行为方式发生了改变,这是香港由治及兴的阻力。一部分反对力量转移到了国外,也继续阻碍香港由治及兴。行为构成犯罪的青少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社会能量是一种减损。经过一轮治乱,一些人和资本会外流,一部分社会能量会流失。
由此可见,由治及兴,一方面,需要调用的能量相比暴乱之前在总量上会大大增加,换言之,管治成本必然增加,另一方面,原有社会能量会流失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稳定人心是第一要务,寻找新的动能尤为重要。
去哪里寻找新的动能?一是向内,二是向外。向内,无非民间和政权当局。对民间,要给资本家信心,给专业界自由感,给普罗大众公平感和获得感。对政权当局,给司法以稳定和信任,给立法会换血,给政府增加赋权,增加责任。向外,一是融入国家发展,寻找共同利益,二是参与“一带一路”,开发新市场;三是引进人才和资金;四是与英美修和。
归纳起来,共十条:第一,用新人;第二,引进人才和资金;第三,融入国家发展,特别是大湾区;第四,内部开发新的区域;第五,参与一带一路,开辟新市场;第六,发展高科技,进行经济转型;第七,改革政府,提高政府管治能力;第八,对政府增加赋权,推行有为政府;第九,开展社会改革,促进社会公平;第十,与英美修和,重振国际声誉。
上述十个方面,存在几个难题。一是地缘政治新格局,二是固化的阶层利益格局,三是新一波技术革命下的产业布局,四是经济与政治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