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港澳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工作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印发经修订后的《试点办法》。这一举措是对大湾区律师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的肯定,不仅有利于大湾区律师人才连接与培育、能为青年法律执业者参与大湾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机会,香港在其中更大有可为,应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落实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重要定位。
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 林定国
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中,香港获定位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为落实此目标,《纲要》列明研究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问题,作为加强粤港澳法律事务合作的举措之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下称“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试点工作,容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通过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下称“大湾区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取得律师执业证(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包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他们的业务范围总体上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业务范围基本一致,可以在内地法院代理包括婚姻家庭与继承、合同、知识产权、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五大类民事诉讼案件,仅在地域范围上限制在大湾区内地九市。
试点工作的期限原为三年,并定于今年10月4日届满。但感谢中央政府,于今年9月1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将试点工作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下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随后于今年9月28日印发经修订后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相应确定延长试点期限为2023年10日5日至2026年10月4日;二是调整报名条件,将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条件中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要求修改为只需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决定》和《试点办法》对大湾区法治建设具有以下三方面重大意义。
大湾区建设需进一步发挥
港澳律师的专业作用
大湾区拥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当中香港是唯一实施普通法的地区。让熟悉普通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于大湾区内地城市就内地民商事法律提供专业服务,一方面可在体制上促进两地法律执业者合作,另一方面亦能为大湾区内地九市客户提供更便捷、有效的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
大湾区有不少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尤其是涉港或涉外纠纷。取得律师执业证(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具备双重执业资格,既精通中英语,同时通晓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法律、交易习惯、文化背景,令香港法律执业者在与当事人沟通以及了解案情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内地法庭上亦可协助法官更精准理解涉港或涉外纠纷的相关案情及适用法律。大湾区律师在内地九市与内地同行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既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也可以继续办理涉及港澳法律适用的事务,不但为大湾区客户“走出去”提供更多元、便利的法律服务,亦可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合作做大跨境法律服务,在法律人才深度融合、“强强”联手的情况下提升涉外法律专业服务水平,从而在质与量上壮大大湾区内地九市涉外法律服务的人才库。
自大湾区考试试点工作在2020年开始以来,国家和香港特区均经历了重大发展。香港特区第六届政府于2022年7月1日就职后,香港进入“由治及兴”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同年10月中旬顺利召开。2023年,随著新冠疫情减退,社会亦逐渐回复正常运作,当中北京更于今年10月中旬成功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整个国家包括香港特区正处于历史新阶段,全速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为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命,香港必须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一直以来,中央十分期望并支持香港更好地利用其独特地位和优势,包括香港享有崇高声誉的法律服务。在9月中旬举行的香港第八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丁薛祥副总理重申中央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并希望香港聚集专业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优势,包括加快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就大湾区而言,习近平主席在今年4月于广东考察时,指示必须努力使大湾区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按照习主席的指示,大湾区正积极不断地推广法律及法制方面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当中香港特区政府正努力争取把在大湾区内特定地区试行的“港资、港法、港仲裁”服务推展至整个大湾区范围。国务院在今年8月公布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提及,将研究允许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注册的港资企业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为仲裁地。另一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 ,并随著香港就《安排》的实施完成所有本地立法包括相关常规、实务及程序的附属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预计内地与香港将在明年初正式同步实施有关《安排》。此外,为促进大湾区的调解事业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已于去年12月16日获大湾区法律部门第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随著大湾区内越来越紧密的规则衔接及机制对接,对法律人才连接的需求必然也越来越大。在此大趋势下,落实大湾区律师 构想便变得更具意义及重要。因此,《决定》开宗明义说明其目的是“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香港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重申了大湾区律师构想对大湾区法治建设的战略重要性。
肯定大湾区律师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大湾区考试已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2022年6月11日及2023年5月27日顺利举行,当中有1,500多名香港及澳门法律执业者报名参加考试。自去年7月开始颁证以来,截至今年9月28日,共有357名香港及澳门法律执业者获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大湾区)。至今,大湾区律师已累计办理内地法律事务近500件。当中包括香港法律执业者以大湾区律师身分担任内地九市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或处理仲裁案件,法院判决结果亦已生效。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试点工作的成效至今只属阶段性。正如司法部部长贺荣在关于《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试点工作尚在推进之中,需要更多时间检验政策效果。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目前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合格人员中近一半尚未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已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律师执业时间均不足一年,开展业务也不多,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试点政策的优势和效果尚未完全显现。试点政策仍在探索阶段,需要充分研究论证有关问题。试点过程中,中央有关单位、广东省以及港澳律师界提出了一些细化完善试点政策的意见建议,如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业务范围、加强粤港澳三地律师管理规则衔接等,需要进一步结合实践情况进行统筹研究。
《决定》把试点工作延期三年,亦说明延期是为了深入推进香港执业者和澳门执业者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格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反映了中央肯定试点工作已达阶段性成效,值得及必须延续,以通过进一步实践再总结经验。
鼓励香港年轻法律执业者
参与大湾区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0月22日印发的原来《试点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须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方可参加大湾区考试。事实上,不少有志及有兴趣到内地九市执业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因仍未累积所须的执业经历,而未能参加大湾区考试。
习主席曾说“青年兴,则香港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9月28日印发修订后的《试点办法》,将报考大湾区考试的律师执业经历门槛降低至三年以上,实在是回应了不少香港年轻法律执业者的诉求,并同时鼓励所有合资格的香港年轻法律执业者参与大湾区法治建设。这不单能扩大大湾区律师团队,以配合及满足估计于未来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同时亦给予香港年轻人机会以积极投入内地法治建设工作,促进对国家的归属感及认同感。
《决定》无疑令香港法律执业者能为大湾区法治建设和发展发挥更大贡献和作用,因而具有重大意义,惟同时亦带来巨大挑战。《决定》的最终段述明“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试点工作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这意味著我们必须抓紧这三年时间,争取在三年期限完结时,交出一张亮丽的成绩表以实践成果,说服中央将大湾区律师试点工作变成恒常化安排;换而言之,通过修改完善相关全国性法律,将大湾区律师制度加入成为国家律师制度一个正式组成部分。
要达成此目标,我认为必须在以下方面做好落地、落实、落细功夫:一是积极鼓励合资格香港法律执业者参加大湾区考试;二是对参加考试人士提供高质量培训,增加考试合格率;三是对通过考试者提供扎实及便捷的实务培训,让他们能尽快获取执业资质;四是为已获得执业资质的人士谋取更多机会与内地有兴趣聘用大湾区律师的同业互相认识、互相了解,共同探索合作空间,例如安排介绍会及短期实习机会;五是优化及完善大湾区律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工作各方面的规则,包括收费、分红、保险、专业行为守则等。
就上述事宜,香港特区律政司愿将与各持份者集思广益,强化沟通协调机制,找出及针对痛点、难点,以商讨和推行具体解决措施。我深信有关大湾区律师的安排可达致互惠共赢,未来必定大有可为,不单能促进两地法律服务的交流合作,也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一同为大湾区及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让我们同心协力,携手向目标迈进!
(本文图片均来自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本文发布于《紫荆》杂志2023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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