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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均羚:法官没有制法权
文|向均羚
当牵涉社会重大或基本伦理、道德课题时(例如同性人士的婚姻权、父母及子女权、社会身份平权等等事项),香港普通法法官应自行约制,不要借用英占香港时的所谓法官也有制法权(judge-made laws),在法庭“装模作样”研讨一番,绕过立法会公开讨论辩论的机制,然后就为这些影响深远的议题一锤定音,这是非常危险的,甚至可能引发国安风险。因为这些所谓平权运动的背后,都能看出有美西方势力的推手。
法庭这样的操作方式对香港整体市民也十分不公平。在面对涉及社会组成基本元素的重要议题时,法庭应正确地把议题留给立法机构,经过社会广泛讨论后由立法会议员或人民代表投票决定,而不是由一小撮所谓法律精英分子自以为非常掌握民情民意,自大自负地扮演社会的领头羊,这样只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面对目前的判决结果,律政司应该上诉,并要求终审法院确定取消法庭在上述议题上的制法权。要是终审法院未能实现这个结果,就要由香港立法会以条例草案形式正式取消或限制这种法庭制法权。
香港已经历了数宗上述这类的所谓平权官司,都是由反中乱港分子或有关人士精心策划,及法庭包括终审法院某些人在内有意无意之间的配合,最后一步步变成有约束力的先例。最近又多了一宗个案,两位女同性恋人士由高等法院一位女性法官自行裁定她们拥有普通法意义上的父母身份。要是政府还不出手,这缺口将被越打越开,危及社会安宁,危及国家安全。
再者,香港社会已由乱及治,特区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上尊重民意,容许社会大众充分讨论,比如连“一边走、一边吸烟应否被禁止”这种议题,控烟办都会向全民咨询。而现在牵涉父母、家长的身份及定义这么大的伦理课题,几位法律界的“精英”岂能为香港700多万人口作决定?这几位人士这么大的权力来源自哪里?香港特区政府这么尊重民意,法庭有否尊重民意?这些问题值得香港社会深思。
(作者系重庆市政协委员、香港重庆总会常务副会长兼青年委员会主席、全港各区工商联女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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