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开荣
随著《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以及特区政府和爱国爱港力量过去几年积极推动国安教育,香港市民普遍对“国家安全”概念有更深刻的认识,明白到国家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利益的根本保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是任何一个政府的基本权利与责任。即使是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于保障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需要,同样可以对个人人权作出约束。无庸讳言,国家安全关乎社会的大多数人,是大于个人自由与权益的。
日前,英国新的《国家安全法案》生效,大幅增加了国安法的效力,尤其是首度把“外国干预”列为刑事罪、强化警方在处理国安相关案件时的执法权、针对涉及“外国势力威胁活动”的个人可施加更大的约束、加大了对涉国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的限制等。
一方面,英国认为国家安全法案属于英国内政,另一方面,英美等西方国家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几乎没有停止过批评和干预,多次向中央及特区政府施加压力,妨碍《国安法》在香港的执行,甚至对内地与特区政府的官员实施制裁。为何美国又不对英国的国安法实施制裁?很多法学专家也研究过,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国家安全法规较香港绝不宽松,甚至会较香港《国安法》更加广泛和严谨,英美又凭什么说三道四?所谓“其身不正,何以正人”,英美多年来一直以双重标准看待内地与香港,在道理上站得住脚吗?公道是在人心的。
防范境外人员干预本港事务,是《基本法》第23条的重要内容,从英国新的《国家安全法案》可见,防范及禁止“外国干预”可谓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普遍原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权力。在此呼吁世界各国及社会各界以正当的态度支持和尊重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工作,不要再以不合理的双重标准,戴上有色眼镜来看待香港的国家安全法。
(作者系新社联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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