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杂志(记者 庄蕾)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等多部司法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惩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周加海指出,近年来,涉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善。例如,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对森林权属、森林分类、林木采伐等方面的规定作出重要调整。法律修改后,司法解释需要作相应调整。与此同时,实践反映,涉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已有司法解释在有的方面不完全适应此类案件特点,也需要作出修改完善。
周加海称,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同时,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
周加海介绍,《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四是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五是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六是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的处理规则。七是明确了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八是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九是明确了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十是明确了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
周加海表示,《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