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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中文大学条例修订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符合公众期望
文|梁美芬
经过了三次草案委员会,昨日(8月4日)终于完成了中大修订条例的逐条审议工作。我们必须强调:条例草案完全是在爱护中文大学和维护公共利益,包括所有持份者的利益下进行的。一间香港的公营大学的持份者除了学生和老师,还包括家长和社会公众。
立法会和各大学是一个互相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本次提修订完全符合宪制和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并非绕过中文大学的校董会。本人留意到坊间部分评论,指称议员无权提出草案改组校董会。然而,根据基本法,议员可提出私人草案,而过往大学相关的修例亦是由议员以私人草案提出,立法会所做的任何决策都是建立在基本法之上的。而且这次修例并不是无端的,是因为校长续任风波和校徽风波都牵涉到了违反程序的问题,不管是根据宋达能报告还是2015年的newby报告,中大的管治结构都是未达标的。
此外,这次修例已经是十分温和,并不像坊间传闻修例后特首委任的校外校董数目达到2/3,相反修例后特首委任的校董数目才到26%。若不修例的话,特首委任的校外校董只占11%。相比之下,科大条例中早已明确规定校长由校董会藉不少于校董会当其时的成员的四分之三投票通过的决议委任。3/4校董才能任命校长,其他大学早有先例可循。作为公帑支持营运的机构,接受立法会及公众监督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面对校长续任全球招聘争议和校徽风波等事件时,3位立法会议员甚至不够人数在校董会上讨论议程。也说明中大的管治监督未符合公众期望。
大学自主、学术自由并不是大学管治失效的借口,不可成为大学管理层在行政及财务管理上只手遮天、欠缺监督的挡箭牌。这道理早在2003年宋达能报告中就讲清楚了。希望中文大学能够踏出第一步,修例后改善校董会的运作,使其管治架构更加有效和合理,以符合公众的期望和学生的福祉。
(作者系香港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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