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屠海鸣
就在有人炒作香港存在“国安泛化”现象时,最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一项令人意外的裁决,驳回了律政司关于“独歌”禁制令的申请。此事警示人们香港面临的主要矛盾不是“国安泛化”,而是急需“国安深化”,要防止香港国安法被架空。
香港市民都知道,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被“港独”势力传唱的《愿荣光归香港》,具有明显的“煽独”、“煽暴”色彩,Google等网站对其置顶,在多场国际体育比赛中被当做“香港国歌”播放。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严重侮辱,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挑战,是对全体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法治原则的严重践踏。
今年6月,特区政府律政司入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广播、表演、刊印或出售这首歌曲,这是特区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依照国安法的规定,香港司法机关同样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人们本以为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禁制令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想到竟然没有批准。
日前,行政长官李家超已命特区相关部门研究法官判词,积极研究相关工作。试想“独歌”继续在香港和国外传播,香港国安法在执行过程中岂不是落空?因此,这绝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小事,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必须尽一切努力禁止“独歌”传播,否则就是严重失职。
司法机关肩负国安责任
对于香港司法机关裁决引发的争议,一些人总会拿“司法独立”作为“挡箭牌”,认为任何人无权评判法院的裁决,否则就是干涉“司法独立”。
其实,基本法当中并没有“司法独立”的字眼,“司法独立”是从基本法的具体规定中提炼出来的一个概念。主要有基本法第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8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请注意,以上规定是具体的,而不是“司法独立”这样高度概括的概念。凡是高度概括的概念,很容易被人做出恰当的解读。这也是“司法独立”这个概念常常引发争议的原因。
那么,司法机关该如何行使司法权和终审权?首先,不能违反“一国两制”。比如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机构的任何裁决,必须符合以上两条规定,也就是说必须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如果做出的裁决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反而助长“港独”势力的嚣张气焰,却不允许公众置评,这样的“司法独立”就是无法无天。
再看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国安法第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国安法第20条至第28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4种罪行和处罚,都订明涉及“煽动”、“宣扬”的行为均属犯罪。
从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机关不是旁观者、局外人,也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员”,而是践行者。因此,高等法院拒绝批准针对“独歌”的禁制令,反映出其国家安全意识严重缺失。
“国安深化”才是当下重点
高等法院驳回律政司针对“独歌”禁制令的申请,其判词初看似乎有道理,但透过饶舌的辞令,可看出其中的严重谬误。
比如判词称,“法庭有责任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但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也有责任按国安法条款保障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法庭认同在考虑本申请时,须顾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尤其是如批出本禁制令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即动机清白者或会害怕违反本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而选择对参加涉及该歌曲的正当活动。”
这段话提及“言论自由”。试问,《愿荣光》这首歌曲里面涉及“港独”的内容,难道属于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吗?所谓“言论自由”决不包括煽动“港独”的自由,这是基本常识。特别是“选择对参加涉及该歌曲的正当活动”这句话逻辑混乱。“该歌曲”明显“煽独”、“煽暴”,涉及“该歌曲”的活动岂有“正当性”可言!
再比如判词称,“法庭需在社会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并在应用香港国安法时,寻求与本地法律衔接、兼容和互补。”
这里提及的“适当平衡”有何法律依据?法律具有刚性约束作用。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地位高于香港本地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香港本地法律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必须修订完善或废止,司法机关岂能以“适当平衡”为由,对国安法“选择性执行”!
从判词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理解有很多欠缺之处。司法机构的裁决具有导向作用,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安法,那如何引导普通市民遵守国安法?这也说明,当下香港的主要矛盾并非国安法被“泛化利用”的问题,而是国安法还没有完全落地,“国安深化”才是重点。
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有4点要求:禁制一、任何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煽动意图,尤其是主张把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的人士;二、任何有意图侮辱国歌,以致他人相当可能误会“独歌”为香港“国歌”,或使人联想到香港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其本身的国歌之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任何网上平台,广播、转载、传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独歌”,包括其曲调、歌词或曲词;禁止三、任何人士协助、促使、导致、煽惑或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上述行为,或者四、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他人参与相关行为。
穷尽一切办法禁“独歌”
律政司的4点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司法机关有责任颁布禁制令。其一,国际赛事三番五次把“独歌”误会为香港“国歌”,造成了恶劣影响,Google拒不修改,给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造成困难,急需司法机关颁发禁制令,依法解决问题;其二,在首宗国安案件“唐英杰案”中,判词厘清了“光时”口号的“港独”含义,对日后同类案件判决具有约束作用。《愿荣光》歌词同样包含“光时”口号,颁发禁制令有判例可循。
当下,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必须穷尽一切办法,禁止“独歌”传播,这是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没有商量、讨论的余地。
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中央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今年4月15日举行的香港特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23”开幕典礼上致辞中指出:“我们相信,香港司法法律界专业素养高、责任心强,一定能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捍卫香港法治的光荣使命。”
香港司法机关能否及时纠错?中央和香港民众都拭目以待。
(作者系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本文原刊于香港《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