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下称《反间谍法》)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作为规范和保障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筑起一道铜墙铁壁。在中美战略博弈不断升级情势下,修订版《反间谍法》的颁布和实施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既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又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做出了制度规划,必将进一步推进中国反间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崇法、学法、守法,明责、履责、尽责,筑牢国家安全屏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文| 北京 钟厚涛 薛思苎
反间防谍,迫在眉睫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虽然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美国为维护地区和全球霸权,不断利用间谍等方式加大对外情报搜集力度,对中国国家安全和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此严峻情势下,修订版《反间谍法》应运而生,这既是新形势下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也是推动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斗争、确保国家安全的有力法治保障。
美国对华“谍战”步步升级。美国对华开展“谍战”由来已久。拜登政府上台后,继续加码,谍影重重,将“间谍战”与“贸易战”“科技战”“金融战”等交织叠加使用。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伯恩斯专门指示成立“中国任务中心”以应对所谓的“中国威胁”,图谋调动中情局各项资源来收集有关中国的动向。伯恩斯也毫不掩饰地透露计划招募大量特工专门从事涉华情报工作。
美国间谍或情报人员通常会积极与企业高管、学者、高校学生等接触,极力渗透拉拢,将他们发展为下线,编织情报网,或是以开咖啡馆等方式掩护身份,以各种方式套取情报。据国家安全机关统计,留学生、高校师生、军事发烧友、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单位人员、年轻网友等是美国等境外间谍机构重点策反的对象,少数不明就里的人也容易被煽动蛊惑或被裹挟参与到相关活动中。整体来看,中国隐蔽战线的敌情日趋尖锐复杂,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目标更加多元、领域更加广泛、手法更加隐蔽、危害更加严重,人民群众安全需求更趋强烈。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新形势与新变化,修订《反间谍法》也就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网络间谍大规模肆虐。近年来,随著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调整,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出发,不断加大对中国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大肆策反发展人员,疯狂刺探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当前,网络成为间谍活动的新空间和主战场之一,具有“成本小、收益大”“无差别、全天候”等特点,这使得网络间谍行为成为间谍组织对中国实施窃密、破坏行动的重要途径。
针对当前网络间谍多发、高发态势,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明确了网络间谍的行为方式,为实践中依法识别、防范和惩治网络间谍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明确为间谍行为。
间谍掩护手法极具迷惑性。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各个国家之间的间谍战一直是常态,美国最为典型。美国经常耗费心机,通过间谍获取其他国家的情报信息,从而为自己的国家谋取利益,斯诺登事件等的曝光让世界进一步认清了美国“监控帝国”的野心。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加强贸易、文化、学术、科技等方面对外交流,欢迎并吸引来华商贸、投资和访问。但在此过程中,很多美西方间谍力量也趁机而入,以所谓“学术交流”、“经贸投资”等名义来华窃取情报。
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反间谍法》,就是为了依法惩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抵御借助中国对外开放政策而实施的渗透、策反、窃密活动,防止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让这些境外间谍机构有机可乘,这也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对外开放政策,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依法开展对华交流、交往的境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依法予以保护。
体系周延,亮点纷呈
随著当前国际情势风云变幻特别是中美大国博弈更趋白热化,修订和完善《反间谍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就变得至关重要,这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中国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一环。相较于201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和201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本次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既完善了间谍行为的定义,又为新时代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南。
概念更加周延。2023年《反间谍法》在2014年《反间谍法》的规定基础上,对“间谍行为”的定义进一步细化,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同时增加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明确“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此外,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该法还适度扩大相关主体窃密的对象范围,将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纳入保护。
对象更加明确。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对“情报”的概念,从范围到载体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即特定主体“窃密”对象范围是“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有利于社会公众判断行为性质、评估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显而易见,只要针对这些对象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就属于间谍行为。
防范更加完善。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对“安全防范”设立专章予以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明确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的职责,专门机关指导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同时,明确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制度等。该法通过具体规定,形成了有体系、有重点、有具体措施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体制机制,有效解决“防什么、谁来防、怎么防”的问题。
处罚更加多样。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对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增加约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明确对帮助他人实施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立足中国反间谍工作实践,做好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突破难关,影响深远
以立法形式维护国家安全是国际通行做法。《反间谍法》作为中国维护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该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丰富“法律武器库”,聚焦现行反间谍法实施中存在的间谍行为范围较窄、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赋权不足等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初步成型。近年来,中国加速构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夯基垒石、立柱架梁,颁布实施了国家安全领域具有综合性、全域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并且继续制定、修改多部法律,主要包括《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30多部法律重点规范各领域国家安全有关内容,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形成,未来还将继续细化完善。
立体构建国家层面反间谍机制。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明确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其中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显然有助于对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凝聚各方面力量,加强反间谍工作。此外,为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还对各方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此外,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还特别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该法还增加对相关人员予以保护、营救、补偿、安置、抚恤优待、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法律形式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在加强反间谍工作,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坚持法治原则,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反间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在法条的位置上由2014年《反间谍法》的第五条提前至2023年修订后的第三条,体现了国家在开展反间谍工作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和坚定的法治决心。该法还规定,个人和组织依法享有检举、控告权利,并规定了可以申请的救济措施等,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予以落实。
为了保障人权,规范执法,防止权力跳脱制度的牢笼,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兼顾赋权与限权的平衡,高度注重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出了明确规范,严格限定执法前提,严格审批程序,实现规范化执法,要求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相关职权必须是“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调查间谍行为”“因反间谍工作需要”等法定情形。例如,《反间谍法》在总则部分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对工作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在总则部分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规定,是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向全社会传递的重要信号。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法其他规定的时候,都需要遵守总则的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规定,并接受全社会监督。《反间谍法》第六十九条同步配置了法律责任,如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总则的该条规定,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间谍是具有高度隐蔽性、专业性和危害性的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反间谍斗争具有独特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对间谍行为加大打击和惩治力度,是十分重要的“靶向治疗”,需要织密反间谍法网,通过法律来建立健全严密完善的反间谍工作制度体系,既“治已病”,也“治未病”,充分发挥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作用,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和效果。与此同时,还需要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各界实施《反间谍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畅通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渠道,健全鼓励公民参与反间谍工作的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反间谍的法律意识,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反间谍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牢牢筑起全面防范间谍、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态势。
(作者钟厚涛系国际关系学院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薛思苎系国际关系学院国家安全学院研究助理,本文发布于《紫荆》杂志2023年8月号)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3/7/27/b44GHhrX4GELjX5BcECZUEPkq6iffhRBeCP.png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