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屠海鸣
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来,香港社会恢复了安定,市民可以自由出行,学生可以安全上学,打工仔可以无忧返工,店主可以放心经营,全社会一心一意聚焦经济民生,境外投资者接踵而至,香港既是“自由港”,又是“安全港”。这一切,与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的香港相比,简直是天渊之别!
然而,总有一些人始终“惦记”著香港,为香港这么久没有发生动乱而著急。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周年之际,欧洲议会竟然通过一项议案,要求中国废除香港国安法,甚至还要求释放因涉嫌煽动乱港活动而被捕的人士。
中国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当即表示,欧洲议会所谓的“决议”蓄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并粗暴干涉中国内政,违反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方对此表示坚决反对。随后,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正告欧洲议会一些议员:香港国安法不容诋毁,“以港遏华”注定失败。
欧洲议会“决议”是废纸一张,他们在要求中国废除香港国安法时,是否意识到,香港国安法和西方的法治思想同源,其立法原则与他们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则一致。要求废除香港国安法,无异于在拆除自己维护国家安全的根基。
香港国安法与西方法治思想同源
以国家安全立法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和颠覆国家政权,打击恐怖主义,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石。许多西方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曾经历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危机。为此,各国均在原有法律原则上,引入以更大力度打击和惩罚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
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世界许多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的司法实践,与西方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思想同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香港国安法遵循人权国际标准。这部法律参考和吸纳了在香港适用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上实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与保护人权的制度平衡。
第二,香港国安立法规定了国际通行的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治原则。比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正当程序”、“一事不再罚”等,这些原则也是普通法的原则;香港是实行普通法地区,国安法体现出对普通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尊重。
第三,香港国安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普遍实践。香港国安法第37、38条订明了“域外适用效力”原则。根据国际法,国家合法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等原则,后两者均体现“域外适用效力”。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和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安全法律,均按照“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原则打击境外严重犯罪行为,均有“域外适用效力”。
第四,香港国安法“追溯力”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一致。国安法第66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这意味著对在该法公布以前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都不予追究,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
第五,香港国安法关于“特别授权、豁免与便利”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因为其行使权力超过了香港特区的自治权范围。这种情况在西方国家的国安法律中普遍存在。
香港国安法与西班牙反分裂实践相近
加泰罗尼亚是西班牙17个大区之一,拥有700多万人口,占西班牙总人口的约六分之一,是西班牙十分富庶的地区。长期以来,这一地区的分离主义势力一直存在。
2017年10月27日,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根据非法的独立公投结果,宣布加泰罗尼亚“独立”,西班牙政府根据《西班牙宪法》第155条,解散了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罢黜自治区领导层、全面接管自治区政务,并宣布12月21日举行自治区地方议会选举。随后,西班牙国家法院宣布,以煽动叛乱、叛国和挪用公款等罪名逮捕多名前加泰罗尼亚自治区高官。经过两年的司法审理,前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独立派”高官9人被判处9到13年有期徒刑。
西班牙的分离主义问题与系列乱港事件在政治和法律上具有相似性,中国与西班牙反分裂司法实践也有相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香港和加泰罗尼亚都属于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区。香港基本法订明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并通过具体条款明确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西班牙宪法》强调了西班牙作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性及不可分裂性,同时承认和保障由西班牙的各民族和各地区组成自治政府和各民族及各地区之间的团结,对各民族地区自治政府的建构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其二,分离主义势力都是挑战宪制秩序。 “港独”势力挑战宪法和基本法构成的宪制秩序,他们公开宣称“香港不属于中国”、“前途自决”、“城邦自治”等言论,企图颠覆政权,并勾结外力危害国家安全;加泰罗尼亚的分离主义分子挑战《西班牙宪法》,操纵民意对抗中央政府,企图脱离国家管治。
其三,两国都依法对分离主义势力进行打击。香港国安法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制定,订明了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及处罚,对涉嫌违法的人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西班牙依据相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把分离主义分子绳之以法。
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国家一边倒地反对加泰罗尼亚独立,支持西班牙依法制裁分离主义分子。同样性质的事情,欧美国家为什么一边倒地反对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呢? “双重”标准,一目了然!
英国惯用极限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英国维护国家安全的一块心病是“北爱尔兰独立”。为了打击北爱尔兰独立分子的暴力行为,1938年,英国制定了《预防暴力法》,该法律并未直接定义恐怖主义,但其主要目的是打击爱尔兰共和军。当时,这项法律为临时性立法,但一直沿用至1954年。
进入二十一世纪,英国为爱尔兰问题和应对伊斯兰恐怖主义,曾采取一系列紧急立法和非立法措施。其中许多都“达到或超越法律的边缘极限”。
一是在立法层面无视基本人权保障。英国的《国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于2023年7月11日正式生效。根据该法案,英国法院可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不进行公开审讯。英国国安法还限制涉案者人权,在涉案人士缺席、未获通知、未被听取陈述的情况下,内政大臣可以采取预防和调查措施,比如,可禁止涉案者离开住所、或强制于某一处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为,不可使用电脑、手机等。英国国安法还强化了警权。针对外国势力威胁活动,英国警方可采取无证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检控前羁押可达14天,期间可搜集指纹、DNA及进行测谎,还可限制涉案人士咨询律师。
二是大量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比如,为有效应对恐怖分子跨境流动,英国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嫌疑人扣押证件、临时禁入令、剥夺国籍等,这些措施虽然有助于打击恐怖犯罪,但也涉及到侵犯人权、伤及无辜。
当英国政客不断抹黑香港国安法的时候,他们自己却在“法律的边缘极限”舞蹈,对人权的限制和剥夺之处愈来愈多、愈来愈明显。香港民众不妨把香港国安法与英美等的国安法进行比较,看看有哪些不同之处,如此,才能明辨是非。
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中央港澳办主任夏宝龙今年4月考察香港时指出:“保国家安全,就是保‘一国两制’,就是保香港繁荣发展,就是保香港的民主自由,就是保香港全体居民的人权和根本福祉,就是保所有外国和内地来香港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安全和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
我们应从香港整体利益的角度认识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从香港国安法与西方相关法律的比较中认清美西方政客的虚伪性,全面准确理解和落实香港国安法,筑牢香港繁荣稳定的根基。
(作者系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文章原载于《信报》,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