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志斌
7月11日,英国国会审议的“国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在走完最后一道程序“英王御准”后,正式成为法令。据报道,是次新法不仅涉及面广、惩罚力度大,绝大部分条例具有域外效力,而且也使得“外国干预”首度在英国成为刑事罪。
英国内政部针对该法作出了解释说明,“国家安全法翻新英国过时的间谍活动相关法规,提供执法单位和情报机关新工具,以利吓阻、侦察、阻断来自其他国家日新月异的威胁。”其中,其新建立的“外国影响力登记计划”(FIRS)格外引人注意:以强化保护英国安全和利益为目的,这一计划不仅适用经外国政权授意从事政治影响力活动的个人或实体,更是赋予了大臣级官员权限──针对特定国家(地区)或受外国政府控制的特定实体──进行范围更广的登记和揭露,规范领域不限于政治。也就是说,“凡经外国政权授意从事政治影响力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日后必须登记,未按要求登记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另外,英国国安法还特别加强警方和司法机构的权力,其中包括“法庭可随时禁止公开审讯、禁止嫌疑者离开住所,或强制于某一处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为,包括不可使用电脑、手机等。”
维护国安绝不能妥协
同日,因欧盟委员会任命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莫顿(Fiona Scott Morton)出任欧盟竞争总司首席经济学家,引起了欧洲多国强烈反弹。尤其是法国总统马克龙,更是在第一时间公开质疑有关决定,认为莫顿曾为多家美国大型科技公司效力,担任欧盟的竞争事务官员势必会引起不必要的利益冲突。
虽然莫顿已拒绝了相关任命,但为何该职位由美国人出任,会触动包括马克龙在内欧洲政客的神经?根据欧盟规定,若莫顿出任该职位,她将直接参与对包括美国在内的企业垄断及公平竞争的监管,在评估反垄断调查、并购、政府补贴等问题方面为欧盟提供关键性决策建议。此外,她还可能需要为欧盟正在推进的《数位市场法案》作出重要决定,而这份数位法案恰恰是欧洲为了约束以Google、Meta等美国科技公司为首的数码平台而制定的。为此,马克龙直言“战略自主意味著需要思考自主”,无论是“中国和美国都不会这样做”即让一位外国人来担任涉及国家内部反垄断的重职。
英国国安法和莫顿事件凸显了数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第一,国家安全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的大问题,尤其是在国际局势风起云涌之际,维护国家安全是没有“中立”一说,中立就意味著妥协,就意味著渡让,更意味著松懈,政治防范应该不分边界,维护国家安全就应该把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例如,英国在1351年已订立“叛国罪”罪名,在《1848年英国叛逆重罪法令》中,更有“任何人将英王推翻、宣战及鼓动外国势力侵略英国或属土,一经定罪将被终身流徙”的规定。在进入21世纪之后,反恐成为了英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美国911事件后,英国在10年内接连颁布多项与国安有关的法例,包括《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2005年防止恐怖主义法令》、《2006年恐怖主义法》、《2008年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反恐与安全法令》、《2019年反恐和边境安全法案》等。
尽快完成23条立法
第二,无论是英国还是其他欧美国家,不断以所谓的“民主”为借口,抹黑攻击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不断唱衰香港。讽刺的是,这些国家需要加强维护自身国家的安全时,却将“尊重人权”、“维护法治”等说辞抛之脑后,层层法律条例“加辣、加码”,不遗余力地筑起了他们的安全高墙,甚至对资本主义的“盟友”美国也是防范至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事若关己、何谈余地?他们这副虚伪可笑的嘴脸又何尝不是暴露出欧美国家“以港遏华”的算盘和图谋?对于部分欧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尚且如此重视,为何他们会幻想中国在维护国安上存有松懈之心?
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是自身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负责人。作为“两制”下的香港特区,其安全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政府作为“一国”最高权力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包括香港在内的社会繁荣稳定,国民幸福安康。主权没有中立,国安还应自主。对于特区政府而言,尽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是义不容辞的必达使命,而对全体香港市民而言,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自觉,更是一场息息相关的“心”之工程。
(作者系中国侨联委员、资深评论员,文章原刊于《大公报》,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