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洁凝
英国的《国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于2023年7月11日正式生效。一些香港民众认为,英国国会议员是由民主选举选出来,他们通过的法律定必符合人权和民主的基本要求,因为国会议员是民意授权代表,受公民监察,若他们通过不合乎人权的法案,英国公民可以用选票让他们在下次选举中落选。但如果大家细心翻查英国国安法,会赫然发现当中的条文,既不人道,更遑论有人权。事实是,英国国安法的条文,与独裁者无异。根据新生效的英国国安法,英国法院可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不进行公开审讯。
另外,英国国安法列明,“外国干预”首度被定义为刑事罪。何谓“外国干预”呢?条文中并未有清晰的定义。即是如果你从外国汇款至英国的家人,家人把钱捐款给议员,就有可能被英国国安法入罪。英国国安法还加以限制了对涉案者的人权,在涉案人士缺席、未获通知、未被听取陈述的情况下,内政大臣可以采取预防和调查措施,例如可禁止涉案者离开住所、或强制于某一处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为,如不可使用电脑、手机等。英国内政大臣的权力,被国安法提升到可以任意禁锢任何涉案人士,以及限制涉案者用电子通讯器材与他人联系。这样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呢?答案当然是不符合。
根据公约第九条,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应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执行司法权力之其他官员,并应于合理期间内审讯或释放。英国内政大臣,并非属于执行司法权力之官员。另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保障被告到庭受审,及亲自答辩或由其选任辩护人答辩。英国国安法让涉案者缺席、未获通知、未被听取陈述的情况下,都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已明显违反公约了。英国国安法还有条文指出,若经英国法院许可,内政大臣可基于公共利益,拒绝向当事人公开敏感资料,这亦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要求,要详细告知涉案人士被控罪名及案由。英国内政大臣的权力,扩大至可以指,涉及“公共利益”和相关“资料敏感”,就不向涉案人士透露,即是连犯了甚么罪,亦可以不告诉涉案人士,这还有人权吗?
英国国安法还强化了警权。针对外国势力威胁活动,英国警方可采取无证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检控前羁押可达14天,期间可搜集指纹、DNA及进行测谎,还可限制涉案人士咨询律师。英国警方更可搜查和扣押机密材料,包括机密新闻。英国的警权因国安法的实施,而变得无限大。不单如此,英国警方更可对涉案的个人,施加预防及调查措施,包括禁止旅行、财产交易限制、指定居住地、禁止或限制进入指定区域、使用金融服务、使用电子通讯器材与他人联系、从事某项工作或学习,英国警方可要求涉案者定时报告、约谈、对其作出监视、披露住处和测谎等。英国的警权过大,一直为人所垢病。今年年初英国国会就《公共秩序法案》提出修正案时,保守党就遭到工党议员强烈质询,质疑警方权力过大令人非常不安。
然而,反华媒体在报导英国国安法生效时,刻意扭曲实情并淡化其缺点,包装为针对俄罗斯、中国和伊朗。英国把这些国家塑造成“外敌”,以隐瞒其国安法违反人权和扩大警权。 “外国干预”变成是遮丑布,掩饰其容易令人入罪的弊端。新设的“外国影响力登记计划”,美其名为让外国政权的影响力活动尽可能透明、可控,实际上是英国官方可以“点名”要求特定政权或机构团体,按规定进行登记及披露其在英国境内从事的活动,规范领域不限于政治,这样变相是监控特定外国机构。英国内政部指,外国政权代表或其执行公务人员,本身无需登记,外国新闻媒体、律师等也获豁免。被“点名”人不等同于间谍,也不是指其从事非法活动,监控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英国、美国和欧盟不断要求香港取消香港国安法,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更在报告中要求废除香港国安法,是明显宽己律人双重标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更应主动检视和调查英国国安法。相比之下,英国国安法无视人权,香港国安法为勾结外国势力罪作出清晰明确的定义,香港国安法只针对一小撮破坏香港社会安宁的人士,英国却对香港警方通缉的8名违反香港国安法人士给予政治庇护,或凭其他合法身分在英居住,英国变相是偏袒香港通缉人士。香港民众应多比较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等国家的国安法,在条文上与香港国安法有甚么不同的地方,便不会再迷信这些西方国家所谓的民主和人权,实在是以法律遮掩其霸权的面纱。
(作者系香港中观研究所副所长,香港抗战历史研究会高级研究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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