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立法会通过《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作为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和法案委员会副主席,笔者在两个委员会都指出,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可以填补现有的法律空隙。
条例草案上月于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内容较为技术性,需要对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有一定认识才较易理解。审议时,笔者建议律政司尝试用图表方式将条例草案要处理什么问题(即解说法律上有什么空隙);两个上诉程序有什么不同地方;为什么要修例;修订原则是什么;和修订前后对比等,展示出来。
笔者乐见律政司正面回应,用十张图表以简单易明的方法解说重点,例如“案件呈述”的用意为何?法律错误是什么?律政司就不同情况举例解说重点,覆盖了笔者提出的内容,让大家更容易掌握草案内容,笔者对此表示欢迎。
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决的上诉程序
条例草案的第一项是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决的上诉程序。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原讼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如果作出无罪裁定,而律政司认为审判庭出现法律错误,控方将来就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
笔者支持的理由很简单,因为现时的法定程序中有一个异常的情况:被告人若获审判庭判定无罪,即使判决理由明显犯下法律上的错误,控方也无法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什么是法律上的错误?比如:审判庭对香港国安法的罪行元素条文错误诠释,又或者将不可呈堂证据接纳呈堂,又或者将可呈堂的证供不让其呈堂都是法律上犯下错误。由此可见,因为这些法律错误,将有罪的人判无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必须及早予以纠正。
这与《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4条或《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5条已经订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无罪裁决中的法律错误事宜提出上诉的机制基本一致。如果没有的话,就形成了不合理的对比。为何下级法院有相关法定上诉程序,反而审判庭作为高级法院却没有相关程序?
在审议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上,律政司指出为了秉行公义,认为有必要赋予控方提出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审视及纠正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错误,让司法机关得以在行使独立司法权的前提下妥善履行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职责。
笔者于立法会中指出:通过委员会委员的质询和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咨询反馈后,律政司有机会解释其立法建议对法治、司法独立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亦不牴触“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再者,条例草案并没有追溯力。只适用于条例草案生效后,审判庭作出的无罪决定。笔者对此表示支持。
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
条例草案另一项上诉机制为原讼庭就无须答辩判定的拟议上诉机制。律政司今年2月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建议修订《条例》,以订定上诉机制,让控方就原讼庭法官在一般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no case to answer)有机会上诉 (下称“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
为了普及法治,笔者会简单介绍这一情况的背景。
事缘上诉庭于2022年10月28日,就由律政司司长转交的法律问题2021年第1至3号案,颁下判决,上诉庭是如何认为的呢?当时推翻两名原讼法庭法官就几宗国际贩毒案的判决,指原讼庭在法官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在陪审团考虑案情之前已经错误地撤回了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不过由于没有及时的上诉机制让律政司提出上诉,相关的被告人已经离开香港。上诉法庭在判词中也观察到现时没有上诉机制的情况不理想。
律政司已就两项上诉建议进行咨询,指出给予实质回应者(包括两个法律专业团体)整体上支持立法建议,提出的建议只是一些技术上及运作层面的意见。
为加强刑事审讯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以及确保司法独立,笔者作为法案委员会副主席在逐条审议时非常认真,在支持律政司尽快纠正以上不合理、异常的情况的同时,也同时要求律政司在程序上确保公平审讯、无罪假定等等这些重大的法律原则得以维持。
去年习主席七一讲话两次提到香港普通法,也在第四个必须(“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中强调了香港要保持普通法制度 。二十大报告中亦提到要完善特区司法制度及法律体系。
普通法制度以法律原则为基础,具有灵活性及自我完善能力。正如笔者先前提到,上诉法庭法官在判决时候发觉现时法定程序出现的空隙或者异常情况,可建议研究以立法或修例手段去完善,这便是普通法的特色。但试问,如果未完善立法会,依然在拉布、内耗,立法会如何行使职权,从而彰显普通法制度优势呢?上诉法庭法官所观察到的,也不能得以纠正。
直到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后,现届立法会高效完成审议各项条例草案,令香港普通法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展望未来,香港要在不同领域取得发展,必须要维持和巩固普通法制度优势,将普通法制度的灵活性、弹性、自我完善这些能力,可以通过落实“爱国者治港”的立法会,充分发挥职权,彰显普通法制度的优势,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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