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昨天(7月6日)接受了凤凰卫视的访问,就《香港国安法》中的「属人管辖」原则表达意见。
中央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对《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作出规定。
一般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刑事法律只规范在香港特区境内发生的行为,这是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所谓的“属地管辖”原则。
与此同时,国际法及相关实践也确立了“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包括“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均有权根据这些原则,制定法律对领域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
在“保护管辖”原则下,若身处境外的外国人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体制或职能)的犯罪行为,该主权国家可透过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
而在访问中被问及的“属人管辖”原则,指的是一国可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事实上,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无论身在何处,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应有之义。
有关《香港国安法》管辖权的详细解说可参阅政府新闻公报:
https://www.info.gov.hk/.../202307/06/P2023070600579.htm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3/7/7/yekLH5HvURWbrIXSuCdnwZCNP9jQGhbfGbL.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