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29日),笔者于立法会发言支持通过《2023年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修订附表2及3)令》(简称“《命令》”),《命令》于今日(6月30日)生效。
特区政府当局在检讨环评程序后提出四大主要改善措施,包括建立中央环境数据库、修订《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简称“《环评条例》”)的指定工程项目清单、更改1997年订立的《技术备忘录》内的技术评估要求,以及利便项目倡议人善用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的机制。该特区政府议案正是采纳改善措施的重要一步。
局方预计以上措施有助缩短环评程序,将由原来的36至48个月缩短一半至18至24个月,即一般项目只需时18个月,较大型或复杂项目则需时24个月。
早于去年12月,局方就《环评条例》程序提出检讨,笔者在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提醒局方切实用好《命令》的机会,平衡发展与保育。
同时,作为与环境影响评估有关的附属法例及技术备忘录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在审议《命令》及《技术备忘录》时,笔者在小组委员会上向特区政府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首先,笔者建议局方要解说好3个方面:
第一,现时检讨环评程序并没有压缩公众咨询时间,环保团体对此普遍支持。
第二,当局为何现在才开始优化环评程序?笔者建议局方清楚说明是因为凭借多年来累积的经验及数据,加上系统等硬件设施就绪,建立中央数据库的时机至此成熟,现在是适当时候更聚焦缓释措施带来的环境成效,而不是单单批或者不批。
第三,笔者一直倡议特区政府积极运用智慧科技及数据库以提升工作效率,今次应用于环评工作,有助配合特区政府加快造地和建屋。
其次,针对中央数据库当中的敏感数据,当局指出对敏感资料会小心处理,即使部门内部要取得敏感数据都有所限制,防止滥用。而敏感数据获取方需要签署保密承诺及做出声明,如果违反,会有法律后果。
另外,笔者建议局方要求由特区政府资助的研究及其他使用数据的人士将新生数据与局方共享。局方亦表明会将所有环评报告及由特区政府资助的研究所得的数据,上传到中央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适时更新并确保准确性。
对于《命令》附表2及3,笔者请当局解释,是否已梳理了全部项目清单。当局指出已梳理清单上的全部项目,并对有需要进行更新的项目提出修订建议,如未有更新,则证明该项目适用于原本的规定。
例如在附表2中,以电力厂为例,须有《环境许可证》的指定项目原本单指“公用事业电力厂”,非常广泛。经过梳理后将清晰列明为:生产能力超过100兆瓦特的、以化石燃料发电的电力厂,或生产能力超过100兆瓦特的风力发电厂需要有环境许可证,而其他发电方式的电力厰比如太阳能发电厂,局方认为香港不适用,该附表并不将其他方式发电纳入,将来有需要才修改。
而附表3则建议日后需做环评报告的主要指定工程项目,将研究范围下限20公顷提升至覆盖面积50公顷。当局指出,过往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一般不涉及太多大型基建,在这个情况下,环评就用地或环境改善措施提出的建议不多,认为将下限定于50公顷或以上, 成效会较大。笔者希望局方就此可以更多解说和与持份者沟通。
最后,笔者要求特区政府明确在《命令》生效前,如有一些过渡项目已开展工作,将如何处理。当局指此类过渡项目会根据现行的机制去处理。如果项目倡议人想用新机制去进行,可以重新申请。
而有关《技术备忘录》的一些轻微问题,并不实质影响整体解读及应用,局方承诺日后有适当机会再作完善。
总而言之,《命令》的目的是要与时并进,取得最佳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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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月29日),笔者于立法会发言支持通过《2023年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修订附表2及3)令》(简称“《命令》”),《命令》于今日(6月30日)生效。
特区政府当局在检讨环评程序后提出四大主要改善措施,包括建立中央环境数据库、修订《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简称“《环评条例》”)的指定工程项目清单、更改1997年订立的《技术备忘录》内的技术评估要求,以及利便项目倡议人善用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的机制。该特区政府议案正是采纳改善措施的重要一步。
局方预计以上措施有助缩短环评程序,将由原来的36至48个月缩短一半至18至24个月,即一般项目只需时18个月,较大型或复杂项目则需时24个月。
早于去年12月,局方就《环评条例》程序提出检讨,笔者在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提醒局方切实用好《命令》的机会,平衡发展与保育。
同时,作为与环境影响评估有关的附属法例及技术备忘录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在审议《命令》及《技术备忘录》时,笔者在小组委员会上向特区政府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首先,笔者建议局方要解说好3个方面:
第一,现时检讨环评程序并没有压缩公众咨询时间,环保团体对此普遍支持。
第二,当局为何现在才开始优化环评程序?笔者建议局方清楚说明是因为凭借多年来累积的经验及数据,加上系统等硬件设施就绪,建立中央数据库的时机至此成熟,现在是适当时候更聚焦缓释措施带来的环境成效,而不是单单批或者不批。
第三,笔者一直倡议特区政府积极运用智慧科技及数据库以提升工作效率,今次应用于环评工作,有助配合特区政府加快造地和建屋。
其次,针对中央数据库当中的敏感数据,当局指出对敏感资料会小心处理,即使部门内部要取得敏感数据都有所限制,防止滥用。而敏感数据获取方需要签署保密承诺及做出声明,如果违反,会有法律后果。
另外,笔者建议局方要求由特区政府资助的研究及其他使用数据的人士将新生数据与局方共享。局方亦表明会将所有环评报告及由特区政府资助的研究所得的数据,上传到中央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适时更新并确保准确性。
对于《命令》附表2及3,笔者请当局解释,是否已梳理了全部项目清单。当局指出已梳理清单上的全部项目,并对有需要进行更新的项目提出修订建议,如未有更新,则证明该项目适用于原本的规定。
例如在附表2中,以电力厂为例,须有《环境许可证》的指定项目原本单指“公用事业电力厂”,非常广泛。经过梳理后将清晰列明为:生产能力超过100兆瓦特的、以化石燃料发电的电力厂,或生产能力超过100兆瓦特的风力发电厂需要有环境许可证,而其他发电方式的电力厰比如太阳能发电厂,局方认为香港不适用,该附表并不将其他方式发电纳入,将来有需要才修改。
而附表3则建议日后需做环评报告的主要指定工程项目,将研究范围下限20公顷提升至覆盖面积50公顷。当局指出,过往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一般不涉及太多大型基建,在这个情况下,环评就用地或环境改善措施提出的建议不多,认为将下限定于50公顷或以上, 成效会较大。笔者希望局方就此可以更多解说和与持份者沟通。
最后,笔者要求特区政府明确在《命令》生效前,如有一些过渡项目已开展工作,将如何处理。当局指此类过渡项目会根据现行的机制去处理。如果项目倡议人想用新机制去进行,可以重新申请。
而有关《技术备忘录》的一些轻微问题,并不实质影响整体解读及应用,局方承诺日后有适当机会再作完善。
总而言之,《命令》的目的是要与时并进,取得最佳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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