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美芬
6月5日,律政司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禁止四项与《愿荣光归香港》歌曲(以下简称“有关歌曲”)有关的非法行为,包括在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即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或在具《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下,广播或表演有关歌曲;或是在违反《国歌条例》第7条即意图侮辱国歌下,发布有关歌曲而致令其被误会对香港而言属于国歌。
香港是法治社会,任何人违反法律必须一视同仁。2019年的“黑暴”有人妄图将香港从国家分裂出去,并企图藉有关歌曲散播“港独”意识,向年轻人洗脑,弄得香港鸡犬不宁,人心不稳,社会动荡。幸而,国家果断出手制定香港国安法止暴制乱,令市民重过正常安稳生活,不用终日担惊受怕,香港社会重回正轨。
香港社会经历了“黑暴”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到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虽然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一法安香江”,但香港仍然面临各种各样国安风险。以国歌为例,去年至今香港运动员参加多项国际赛事,在比赛前或颁奖仪式上播放国歌时,主办单位不知是有心定或是无意错误播放有关歌曲。接二连三发生这类事件,造成恶劣影响,于法、于理、于情,都必须采取行动。因此,笔者支持特区政府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广播、转载、发布或复制有关歌曲,该做法是维护国歌尊严的合法手段,是彰显香港法治精神的体现。
“独歌”明显违法必须禁制
众所周知,“愿荣光”不是一首普通的歌曲,它带有强烈分裂国家的信息,在“黑暴”期间广泛传播,被黑衣暴徒、反中乱港势力的支持者视为所谓的“香港国歌”。歌曲的创作人明显是透过该首歌宣扬分裂国家的信息,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有关歌词内容亦主张激起对政府的离叛、企图以不法途径促使改变香港依法制定事项、引起对司法的憎恨和藐视、加深不同阶层间的敌意、怂使他人不守法,符合《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
事实上,这首歌曲的歌词中包含有“光时”的字句。2021年7月21日,就香港国安法首宗案件,也即“唐英杰案”,三位法官判处被告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全部罪名成立。判词指出,“光时”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够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此次判决意义重大,确立了国安法的审判原则,尤其是厘清了“光时”口号的“港独”含意,对日后同类案件判决具有约束作用。既然法庭已有判例,有关歌曲的性质已无疑问。
特区政府发言人日前指出:特区政府申请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图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在具煽动意图的情况下,传播或表演有关歌曲等;或在具侮辱国歌意图的情况下,将有关歌曲当为香港国歌传播或表演等,以维护国家安全及国歌的尊严。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正当目的,有关申请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关人权法案的要求。事实上,禁制令既与现行法律相辅相成,亦向公众人士明确指出上述行为可构成刑事罪行,市民不应以身试法。
另一方面,针对Google将有关歌曲置顶,特区政府曾多次与该公司商讨,要求对方将正确的中国香港国歌搜寻结果置顶,并将有关歌曲下架。惟Google却声称搜寻结果与演算法有关,拒绝把正确资讯在搜寻结果中置顶。虽然任何人只要向Google付费买广告,搜寻结果都可以置顶,但在国歌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特区政府当然不会退让,更不付费买广告。
网络巨企再无“不作为”借口
香港司法制度健全,法治驰名世界,要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歌尊严,以法律手段处理是最佳的方法。香港有足够的法律处理这些有辱国歌的行为。而向法庭申请禁制令,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清楚列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情况下限制部分有关权利和自由。
特区政府向法院申请禁制令,正是因为有关歌曲含有煽动性内容,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对香港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特区政府采取法律行动,是为了维护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同时,特区政府透过禁制令让市民知道须遵守法律,不要发布和传播有关歌曲,共同维护香港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高等法院下周一将开庭处理案件。笔者认为,当法院颁下禁制令后,网络公司绝不能继续“不作为”,放任有关歌曲传播,必须将其下架,并需要将正确中国香港国歌搜寻结果置顶,令国际赛事主办单位再也不能以搜寻结果作为播错中国香港国歌的借口,倘若再次发生播错事件,特区政府必须秉公办理,依法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