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5月28日宣布香港市民可在「智方便」查阅自己是否在「中央器官捐赠登记名册」(下称「中央名册」)。笔者乐见特区政府采纳其意见结合「智方便」推出优化措施。
除了「智方便」推出器官捐赠的查阅功能外,笔者于5月25日立法会大会「落实与内地的器官移植合作」议案发言中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供当局进一步考虑:
一、建立「智方便」个人储存库
本港的器官捐赠目前有「器官捐赠证」和「中央名册」两种。两者并未合并,而「器官捐赠证」的数目局方无法掌握。因此特区政府亦建议已签署「器官捐赠证」的市民于「中央名册」登记,以便有效地确认市民捐赠器官的意愿及作出相应的安排。
笔者建议当局趁「智方便」升级,建立安全可靠的储存库,供市民以加密储存方式,存放重要文件,例如「器官捐赠证」、「医疗预设指示」、「平安纸」等,同时将「中央名册」并入「智方便」。由于须登入个人帐户,亦可避免近日所发生的「未登记而取消」或「重复取消登记」等怪现象。
二、研究立法尊重捐赠者个人意愿及指示
根据卫生署的网站,捐赠者必须随身携带「器官捐赠证」和向家人告知捐赠器官的意愿。理由正如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所言,不论是「器官捐赠证」或「中央名册」,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捐赠者已签署「器官捐赠证」或在「中央名册」上登记,捐赠者的家人亦可以在捐赠者身故后反对,导致捐赠者的意愿无法实现。
不少人认为除了照顾家属的情感需要,更要尊重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因此笔者建议当局就器官捐赠研究立法或其他方式,例如可采用「智方便」内「中央名册」的预设器官捐赠指示条款,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令捐赠者的意愿得到尊重,让其指示获得实施。
三、加强解说真消息:优先保障本地需要
笔者留意到有市民关注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机制(下称「互助机制」)会否影响本港病人权益,因此,笔者建议特区政府除了打击「假消息」之外,亦应该多加解说「真消息」。当局于5月22日就互助机制已作出阐释,提到现时考虑设立「第二层互助分配机制」(second-tier mutual assistance allocation mechanism),即当两地任何一方有器官捐出,在本地没有合适病人的情况下,无法于本地制度下配对,才会启动机制作器官跨境捐赠配对。
换句话说,这正正体现了「优先保障本地人士需要」。特区政府同医学界应多加宣传解说,考虑用更通俗的言语,例如「本地优先分配」原则,令市民更好理解及接受;或者用实例来说明,例如首宗来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是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配对后,确认该心脏在内地没有合适的受赠者后,才将心脏捐赠予香港女婴。
落实跨境器官移植合作意义重大
去年底,本港完成首宗来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手术,为一名患有「急性心衰竭」的女婴移植心脏,为这个家庭带来了重生的希望。这次成功「换心」为两地器官移植合作打开了一扇门。笔者肯定和支持特区政府当局值此成功经验,探讨与内地建立恒常互助机制。
虽然现代医学越来越发达,但对某些器官衰竭病者来说,器官移植依然是延续生命的唯一希望。根据医管局截至今年3月底的数据,本港有近3,000人正轮候器官移植,其中以轮候肾脏移植人数最多,而遗体及活体捐赠人数则三数十人。每年有数以千计的病人苦苦等候各类器官移植,而碍于捐赠器官的来源供应有限,成功匹配的机会微乎其微,有不少病人会因为等不及适合的器官而不幸离世。
理论上,器官移植的来源越多,就越容易找到合适的器官配对。现时「中央名册」有约357,000人登记,成功捐赠每年只有数十个,而内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志愿登记人数截至5月23日有超过6,253,000人,捐赠数居世界第二。如果两地建立互助机制,成功配对的机率将会大大增加,可以帮到更多正迫切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者。
虽然香港法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及其附属法例,一直容许按个案需要,规管个别跨境器官输入和移植,但由于未有互助机制,每次出现有关个案,都须由「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按情况审批。审批过程需时,而器官移植有其黄金时间,如果错过,可能导致器官质素下降,以至不适合进行移植。每一次机会对于病患来说,都是救命的关键,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则,实在有必要建立互助机制。
器官捐赠是「大爱」的表现,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医学界需要充分解说互助机制的「本地优先」原则和优点,鼓励「利他奉献」精神。笔者相信,香港始终是一个关爱共融的社会,合适的器官捐赠等同给予患者重生的机会,无论有需要的是什么人,都是宝贵的生命。笔者希望社会勿忘器官捐赠的初衷,发挥大爱精神,支持器官捐赠和互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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