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审阅了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笔者支持特区政府建议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221 章 ) (下称“条例”)提出立法修订,以订定法定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 (下称“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理由很简单,因为现时香港的法定程序上有一个异常的情况:被告人若获审判庭裁定无罪,即使裁决理由或显示审判庭犯下法律上的错误,控方也无法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与《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4条或《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5条订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无罪裁定中的法律事宜提出上诉的规定形成不合理的对比。为何下级法院有相关法定上诉程序,反而审判庭作为高等法院却没有呢?笔者认为因审判庭法律上的错误(比如:审判庭对香港国安法的罪行元素诠释在法律上犯下错误)而将有罪的人判无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必须及早予以纠正。
其实,律政司今年2月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亦建议修订条例,以订定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在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no case to answer)提出上诉 (下称“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笔者当时于会上发言表示支持该建议,以填补刑事上诉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法官作出法律上错误决定所导致的无罪裁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除了一般刑事案件,笔者当时亦提醒律政司相关建议修订应同时考虑香港国安法下相类似的情况。本次就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定的上诉建议与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可谓同出一辙。事缘上诉法庭于2022年10月28日就由律政司司长转交的法律问题2021年第1至3号案颁下判决,推翻两名原讼法庭法官的裁定,并裁定相关案件中的法官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在陪审团考虑案情之前已经错误地撤回了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注:相关的被告人已经离开香港)。上诉法庭观察到现时并无法定程序让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犯错作出的无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
刚刚审阅了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笔者支持特区政府建议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221 章 ) (下称“条例”)提出立法修订,以订定法定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 (下称“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理由很简单,因为现时香港的法定程序上有一个异常的情况:被告人若获审判庭裁定无罪,即使裁决理由或显示审判庭犯下法律上的错误,控方也无法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与《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4条或《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5条订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无罪裁定中的法律事宜提出上诉的规定形成不合理的对比。为何下级法院有相关法定上诉程序,反而审判庭作为高等法院却没有呢?笔者认为因审判庭法律上的错误(比如:审判庭对香港国安法的罪行元素诠释在法律上犯下错误)而将有罪的人判无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必须及早予以纠正。
其实,律政司今年2月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亦建议修订条例,以订定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在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no case to answer)提出上诉 (下称“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笔者当时于会上发言表示支持该建议,以填补刑事上诉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法官作出法律上错误决定所导致的无罪裁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除了一般刑事案件,笔者当时亦提醒律政司相关建议修订应同时考虑香港国安法下相类似的情况。本次就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定的上诉建议与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可谓同出一辙。事缘上诉法庭于2022年10月28日就由律政司司长转交的法律问题2021年第1至3号案颁下判决,推翻两名原讼法庭法官的裁定,并裁定相关案件中的法官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在陪审团考虑案情之前已经错误地撤回了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注:相关的被告人已经离开香港)。上诉法庭观察到现时并无法定程序让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犯错作出的无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