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定的上诉建议
刚刚审阅了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笔者支持特区政府建议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221 章 ) (下称“条例”)提出立法修订,以订定法定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 (下称“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理由很简单,因为现时香港的法定程序上有一个异常的情况:被告人若获审判庭裁定无罪,即使裁决理由或显示审判庭犯下法律上的错误,控方也无法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与《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4条或《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5条订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无罪裁定中的法律事宜提出上诉的规定形成不合理的对比。为何下级法院有相关法定上诉程序,反而审判庭作为高等法院却没有呢?笔者认为因审判庭法律上的错误(比如:审判庭对香港国安法的罪行元素诠释在法律上犯下错误)而将有罪的人判无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必须及早予以纠正。
律政司指出为了秉行公义,认为有必要赋予控方提出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审视及纠正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错误,让司法机关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职责。律政司同时指出立法建议对法治、法院独立司法权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亦不牴触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
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
其实,律政司今年2月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亦建议修订条例,以订定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在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no case to answer)提出上诉 (下称“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笔者当时于会上发言表示支持该建议,以填补刑事上诉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法官作出法律上错误决定所导致的无罪裁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除了一般刑事案件,笔者当时亦提醒律政司相关建议修订应同时考虑香港国安法下相类似的情况。本次就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定的上诉建议与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可谓同出一辙。事缘上诉法庭于2022年10月28日就由律政司司长转交的法律问题2021年第1至3号案颁下判决,推翻两名原讼法庭法官的裁定,并裁定相关案件中的法官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在陪审团考虑案情之前已经错误地撤回了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注:相关的被告人已经离开香港)。上诉法庭观察到现时并无法定程序让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犯错作出的无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
律政司早前已就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进行咨询。在2023年4月20日至5月8日期间,律政司也就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定的上诉建议进行了咨询,律政司指出给予实质回应者整体上支持立法建议,部分人士在技术或运作层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并不影响对立法建议的支持。
笔者认为以上两类情况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均必须予以纠正。两项立法建议应及早同时进行,以堵塞如此重大的法律空隙。期望律政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修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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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定的上诉建议
刚刚审阅了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笔者支持特区政府建议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221 章 ) (下称“条例”)提出立法修订,以订定法定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 (下称“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理由很简单,因为现时香港的法定程序上有一个异常的情况:被告人若获审判庭裁定无罪,即使裁决理由或显示审判庭犯下法律上的错误,控方也无法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这与《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4条或《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5条订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无罪裁定中的法律事宜提出上诉的规定形成不合理的对比。为何下级法院有相关法定上诉程序,反而审判庭作为高等法院却没有呢?笔者认为因审判庭法律上的错误(比如:审判庭对香港国安法的罪行元素诠释在法律上犯下错误)而将有罪的人判无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必须及早予以纠正。
律政司指出为了秉行公义,认为有必要赋予控方提出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审视及纠正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错误,让司法机关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职责。律政司同时指出立法建议对法治、法院独立司法权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亦不牴触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
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
其实,律政司今年2月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亦建议修订条例,以订定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在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no case to answer)提出上诉 (下称“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笔者当时于会上发言表示支持该建议,以填补刑事上诉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法官作出法律上错误决定所导致的无罪裁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除了一般刑事案件,笔者当时亦提醒律政司相关建议修订应同时考虑香港国安法下相类似的情况。本次就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定的上诉建议与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可谓同出一辙。事缘上诉法庭于2022年10月28日就由律政司司长转交的法律问题2021年第1至3号案颁下判决,推翻两名原讼法庭法官的裁定,并裁定相关案件中的法官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在陪审团考虑案情之前已经错误地撤回了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注:相关的被告人已经离开香港)。上诉法庭观察到现时并无法定程序让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犯错作出的无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
律政司早前已就无须答辩判定的上诉建议进行咨询。在2023年4月20日至5月8日期间,律政司也就香港国安法下无罪裁定的上诉建议进行了咨询,律政司指出给予实质回应者整体上支持立法建议,部分人士在技术或运作层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并不影响对立法建议的支持。
笔者认为以上两类情况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均必须予以纠正。两项立法建议应及早同时进行,以堵塞如此重大的法律空隙。期望律政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修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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