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昨日(12日)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分出席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会议,介绍中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九次报告有关香港特区的内容,并回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代表团在会议上强调香港特区政府致力保障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不公和暴力对待。代表团并就委员会对香港人权状况和妇女发展的关注事项作出澄清。
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在香港得到充分保障。代表团清晰指出,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根据香港国安法采取的措施或执法行动须符合此方针。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众活动方面,代表团强调,基本法第26条订明,所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香港特区各管治架构的公共选举中,香港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投票和参选权利。根据相关法例,性别并非在选举投票或參选的直接或间接条件。
此外,基本法第92条订明,香港特区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也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性别并非司法任命考虑因素。
代表团表示,特区政府2020年6月制订《2020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推展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加强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就歧视和骚扰行为提供的保障,包括禁止歧视喂哺母乳的女性,以及禁止共同工作场所使用者之间的骚扰行为。
另外,《2021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2021年3月获立法会通过,加强对喂哺母乳女性的法律保障,基于喂哺母乳而作出的歧视和骚扰行为同年6月起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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