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体系建设,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著我国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实施十年来,《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保障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征信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伴随我国经济社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十四五”期间我国征信市场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
文|北京 孟荣发
我国征信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直至21世纪初,我国征信业发展仍然较慢且不规范,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健康发展,因而迫切需要形成制度化设计,用法律予以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草拟工作。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赋予了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和投诉权等权益,这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并成为我国征信业制度建立的基础。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又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征信法制框架持续完善。
近年来,随著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同时,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为更好贯彻“征信为民”的发展理念,满足新时代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求,切实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本著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吸收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总结近年来征信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将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央行征信系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
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征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秉持“征信为民”的基本理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著力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提高征信服务质量,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不断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坚持“政府+市场”双轮驱动发展模式,逐步构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协同发展、互相补充的发展格局。首先,由央行主导建设的央行征信系统,立足全国范围内个人和企业信贷信息全面共享应用,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截至2022年8月末,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4,081家,收录11.5亿自然人信息,日均提供查询1,084.4万次;企业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3,811家,收录9,874.6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日均提供查询服务27.3万次。向央行征信系统查询信用报告已成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必要环节。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信用信息指数评估中,数据库为主要考评对象,我国在此项上已连续五年获得满分,位居世界前列。
其次,按照“第三方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批设了2家个人征信机构,实现个人非贷海量替代数据全面共享应用。按照“有稳定数据来源、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有明确市场需求”的原则,依法为企业征信机构办理备案。截至2022年8月末,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36家,已实现企业注册登记等公开信息的全覆盖。同时按照“高标准、市场化、国际化”原则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截至2022年8月末,全国备案评级机构55家,标普、惠誉等知名外资评级机构以独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在“引进来”的同时,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也在逐步“走出去”,已形成以大型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为主、小型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为辅,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评级市场架构,评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总体实力不断提升。
个人征信信息事关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尤其是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在重点保护个人隐私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采集个人信用信息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与个人信用无关的行为并不纳入征信系统。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公众可以通过人民银行柜台、自助查询设备、互联网、网银、手机银行等多个渠道查询央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对错误信息和征信违规行为,信息主体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
作为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经济身份证”,小到申请信用卡、分期购物,大到买车、买房,信用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银行一代征信系统于2006年运行,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提升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后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地满足征信需求、适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2020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正式切换上线,二代征信系统在技术、管理和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国征信服务的另一项重点是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征信平台实现不同部门、地区之间的涉企信息互联互通,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缺乏抵押担保、信息不可得而导致风险不可控等问题。一是推动建设地方征信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共享应用。通过当地平台实现小微企业非信贷信息归集共享和融资服务,大幅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截至2022年8月末,各地已建成地方征信平台40余家,累计收录企业9,049万户,接入金融机构3,280家,提供查询服务8,170万次,帮助90.66万户企业获得贷款3.4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首贷率超过60%。二是建设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有效盘活小微企业动产资源。目前已实现全国范围内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收账款、著作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在线登记与查询,部分地区生物活体、农作物、农户民宿经营权、碳排放配额等动产的在线登记和查询,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截至2022年8月末,统一登记系统已注册用户8.5万个,登记1,936万笔,查询1.34亿笔。三是扩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范围,解决应收账款确认难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拓展,实现了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确认、政府采购中标信息与合同信息、财政支付信息以及成交信息的快速交互,可帮助小微企业盘活在核心企业和财政部门的应收账款实现信贷融资。截至2022年8月末,融资服务平台已接入207家核心企业、53家财政部门和73家商业银行,支持10万家企业和个人用户获得融资37.9万笔,金额17.1万亿元。
推动新时代我国征信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全球的征信业发展已有200年的历史,中国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信用文化来开创自身征信市场发展模式。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努力,中国的征信市场正在形成自身特色,并且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著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伴随我国经济社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我国征信市场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十四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坚持征信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方向,以规范发展、创新提升为主线,以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为基本要求,构建多样化征信市场、多维度征信产品、多渠道征信服务,推动新时代我国征信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一是通过严肃监管规则促进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人民银行将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其他征信业制度规定,督促相关市场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各项监管要求,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并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深化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继续推进征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构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征信体系。在巩固和发展好公共征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引导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的无序扩张,维护征信供给的公平正义。
三是通过鼓励科技应用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征信机构的合规要求,推动实现动态、可持续的征信监管科技,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构架安全可靠。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应用新技术创新征信业务,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确保信息安全。
(作者系国家部委研究员,本文发布于《紫荆》杂志2023年5月号)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3/5/2/FDVzGF2wL7xUWiM15C9FmOTuXmNbDXDdrpY.png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手机
+关注
信用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体系建设,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著我国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实施十年来,《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保障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征信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伴随我国经济社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十四五”期间我国征信市场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
文|北京 孟荣发
我国征信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直至21世纪初,我国征信业发展仍然较慢且不规范,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健康发展,因而迫切需要形成制度化设计,用法律予以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草拟工作。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赋予了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和投诉权等权益,这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并成为我国征信业制度建立的基础。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又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征信法制框架持续完善。
近年来,随著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同时,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为更好贯彻“征信为民”的发展理念,满足新时代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求,切实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本著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吸收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总结近年来征信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将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央行征信系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
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征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秉持“征信为民”的基本理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著力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提高征信服务质量,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不断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坚持“政府+市场”双轮驱动发展模式,逐步构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协同发展、互相补充的发展格局。首先,由央行主导建设的央行征信系统,立足全国范围内个人和企业信贷信息全面共享应用,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截至2022年8月末,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4,081家,收录11.5亿自然人信息,日均提供查询1,084.4万次;企业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3,811家,收录9,874.6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日均提供查询服务27.3万次。向央行征信系统查询信用报告已成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必要环节。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信用信息指数评估中,数据库为主要考评对象,我国在此项上已连续五年获得满分,位居世界前列。
其次,按照“第三方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批设了2家个人征信机构,实现个人非贷海量替代数据全面共享应用。按照“有稳定数据来源、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有明确市场需求”的原则,依法为企业征信机构办理备案。截至2022年8月末,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36家,已实现企业注册登记等公开信息的全覆盖。同时按照“高标准、市场化、国际化”原则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截至2022年8月末,全国备案评级机构55家,标普、惠誉等知名外资评级机构以独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在“引进来”的同时,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也在逐步“走出去”,已形成以大型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为主、小型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为辅,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评级市场架构,评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总体实力不断提升。
个人征信信息事关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尤其是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在重点保护个人隐私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采集个人信用信息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与个人信用无关的行为并不纳入征信系统。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公众可以通过人民银行柜台、自助查询设备、互联网、网银、手机银行等多个渠道查询央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对错误信息和征信违规行为,信息主体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
作为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经济身份证”,小到申请信用卡、分期购物,大到买车、买房,信用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银行一代征信系统于2006年运行,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提升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后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地满足征信需求、适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2020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正式切换上线,二代征信系统在技术、管理和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国征信服务的另一项重点是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征信平台实现不同部门、地区之间的涉企信息互联互通,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缺乏抵押担保、信息不可得而导致风险不可控等问题。一是推动建设地方征信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共享应用。通过当地平台实现小微企业非信贷信息归集共享和融资服务,大幅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截至2022年8月末,各地已建成地方征信平台40余家,累计收录企业9,049万户,接入金融机构3,280家,提供查询服务8,170万次,帮助90.66万户企业获得贷款3.4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首贷率超过60%。二是建设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有效盘活小微企业动产资源。目前已实现全国范围内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收账款、著作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在线登记与查询,部分地区生物活体、农作物、农户民宿经营权、碳排放配额等动产的在线登记和查询,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截至2022年8月末,统一登记系统已注册用户8.5万个,登记1,936万笔,查询1.34亿笔。三是扩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范围,解决应收账款确认难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拓展,实现了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确认、政府采购中标信息与合同信息、财政支付信息以及成交信息的快速交互,可帮助小微企业盘活在核心企业和财政部门的应收账款实现信贷融资。截至2022年8月末,融资服务平台已接入207家核心企业、53家财政部门和73家商业银行,支持10万家企业和个人用户获得融资37.9万笔,金额17.1万亿元。
推动新时代我国征信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全球的征信业发展已有200年的历史,中国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信用文化来开创自身征信市场发展模式。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努力,中国的征信市场正在形成自身特色,并且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著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伴随我国经济社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我国征信市场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十四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坚持征信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方向,以规范发展、创新提升为主线,以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为基本要求,构建多样化征信市场、多维度征信产品、多渠道征信服务,推动新时代我国征信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一是通过严肃监管规则促进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人民银行将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其他征信业制度规定,督促相关市场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各项监管要求,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并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深化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继续推进征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构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征信体系。在巩固和发展好公共征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引导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的无序扩张,维护征信供给的公平正义。
三是通过鼓励科技应用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征信机构的合规要求,推动实现动态、可持续的征信监管科技,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构架安全可靠。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应用新技术创新征信业务,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确保信息安全。
(作者系国家部委研究员,本文发布于《紫荆》杂志2023年5月号)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3/5/2/FDVzGF2wL7xUWiM15C9FmOTuXmNbDXDdrpY.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