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律政司讲的专案认许机制 (ad hoc admission),司长提到香港不采用“一刀切”禁止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而是逐案(case-by-case)处理。我认为这个建议是非常开放的。律政司解释大部分的司法管辖区没有《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的专案认许机制。那么英美等国家有没有这种专案认许机制,让在本地不具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处理国安案件的呢?律政司称这种专案认许机制是非常少有的。比如:新加坡就不容许刑事案件或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采用专案认许机制。
第一,就律政司讲的专案认许机制 (ad hoc admission),司长提到香港不采用“一刀切”禁止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而是逐案(case-by-case)处理。我认为这个建议是非常开放的。律政司解释大部分的司法管辖区没有《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的专案认许机制。那么英美等国家有没有这种专案认许机制,让在本地不具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处理国安案件的呢?律政司称这种专案认许机制是非常少有的。比如:新加坡就不容许刑事案件或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采用专案认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