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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陈曼琪 :冀律政司为新修订的《法律执业者条例》制定清晰易明的指引
文|陈曼琪
2023年3月17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笔者认为是次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的范围是依宪依法,所依之法包括全国性法律和香港本地法律。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笔者支持政府是次修例建议,并作出意见和建议如下:
1. 香港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具有凌驾性,但在考虑维护国家安全后亦有需要确保香港普通法在“一国两制”下及国际上的发展,故支持香港继续以专案方式认许海外律师参与不涉国安风险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同时,建议律政司为香港本地法律执业者和法律人才提供培训,帮助他们更加提升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笔者建议提高海外律师参与香港非涉国安因素的民商事诉讼的认许门槛;
2. 修例是应对潜在的国安风险作出防范。香港准许采用专案认许的方式,公众利益亦必然包含国家安全。刑事案件较易判断是否为国安案件,民事案件则不然。为令法律执业者更易于判断其处理的民事刑事案件是否涉及潜在或实际国安风险,建议新修订的条例必须有清晰易明的原则和指引;
3. 针对专案认许申请经批准后发现有关案件突然出现潜在国安风险,为全方面防范和减低上述情况带来的国安风险,笔者认为新修订的《法律执业者条例》必须明确修例原意,订明条例基本原则、涵盖范围及兜底条款,亦要检视修订其他相关本地法例和完善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修订入境条例。例如在海外律师工作证的申请上,应向申请人明确该工作证只能用于处理不涉国安风险的案件,同时要求申请人作出声明,若案件一旦涉及国安风险,需自发申报及工作证即时无效、交还案件资料、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保留案件资料,并需保密,最大程度避免申请人返回海外后案件资料涉国安风险外泄的风险;
(2) 修订检控守则,律政司为检控人员制定公开及清晰的指引,以便检控人员更准确判断案件,公众更清晰了解律政司处理判断潜在国安风险案件的原则。
(作者系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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