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区政府在日内瓦时间2月15日和16日出席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的会议,回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傅小慧率领的特区政府代表团,在会议上介绍了《公约》在香港特区实施的情况,强调特区政府致力保障市民各项合法的权利。代表团亦回应了委员会的提问,就委员会对香港特区人权状况及社会发展的关注事项和误解作出澄清,对委员会引述的部分失实指控,代表团亦在会议上有理有据地作出有力反驳。
针对委员会对香港国安法的关注,代表团清晰指出,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特区政府继续坚定维护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清楚订明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亦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任何根据香港国安法所采取的措施或执法行动均需符合上述原则。而香港执法部门一直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的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其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
代表团又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国安法所作出的解释,并没有向行政长官授予额外的权力,只是澄清了该条款可以适用于处理有关海外律师的争议。这证明书制度不单有坚实法律基础,亦合情合理。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发出的证明书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项有约束力的证据,不是取代法院处理诉讼中的其他争议,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此安排绝对无损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审判权。
来源:橙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