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2月30日回应行政长官李家超早前提出的请求,就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审讯,对《港区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进行释法。这是国安法自2020年6月生效以来,人大常委会首次引用第65条,对国安法行使释法权。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是前刑事检控专员,本文原文发表在英文《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涉嫌勾结境外势力和串谋发布煽动刊物,原诉法院允许他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为其辩护,未有顾及当中的国安风险,人大常委会因此有必要为此释法。虽然《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列明,在符合公众利益、且本地律师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法庭可允许具专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来港参与审讯,但允许海外律师参与国安审讯可能会引致国安风险, 因此需要作出不同的考量。
《港区国安法》第63条列明,「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地律师违反这项保密规例,特区当局可对其法办,但要起诉或处分一名身处英国的律师,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若果有人认为英国律师违反这项保密规例,当地的专业机构会对其作出纪律处分,这无疑是天方夜谭。英国法律界和政界普遍敌视《港区国安法》,不但不会惩处违反这项保密规定的本国律师,反而会大力褒扬这种行为。
在2020年6月,时任英国副首相的蓝韬文声称:《港区国安法》违反《基本法》第23条、有违中国在《中英联合声明》承诺的责任。他在2021年2月更出言诋毁英国大律师佩里, 质疑后者「昧著良心」依据国安法检控黎智英非法集结。
事实上,黎智英的非法集结案与国安法沾不上边,但佩里仍在政治压力下被迫退出审讯。此事显示反华势力敌视香港的法律制度,一有机会就出手搞破坏。英国保守党国会议员董勤达率先于2019年11月提出要重新审视应否委派英籍法官来港任职于终审法院,还参与创办专门从事反华工作的「中国研究小组」。他在2021年因为诋毁中国违反人权受到中国制裁。
董勤达如今担任英国安全事务国务大臣,意味着他有更大的能耐在英国政坛宣扬其反华政治观点,并左右英国安全部门的运作。
因此,倘若英国安全部门要求参与香港国安审讯的英国律师披露涉及中国国安的机密资讯,当事人将会陷于两难。若果他不顺从当局的要求,可能会被抺黑成「不爱国」,因此海外律师参与处理香港国安案件很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佩里那样杰出的律师也受到威逼,证明英国当局为求政治目的不惜一切。
警队国安处在本地和海外的调查手法必须保密,因为这是西方情报部门﹙尤其是英国情报局和美国中央情报局﹚感兴趣的一环。正因如此,《港区国安法》第41条有相关规定,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
像本地律师一样,海外律师在出庭之前需要尽早获取证供和相关文件作事前准备。这些证物若果内含国家机密,被送到英国后极有可能会落入当地情报机构的手中。
由此可见,聘用海外律师参与国安审讯有可能会危害国安。聘用驻港的外籍律师则不同,因为若果他们违反国安法的保密规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容易得多。
因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外籍律师参与国安审讯,而是指出香港国安委有权力自行作决定。人大常委会对《港区国安法》第47条作出解释,指出香港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并确认这项条款应用于聘用海外律师的问题。
换言之,原讼法庭若果有意批准国安被告聘用海外律师,必须向香港国安委主席,即现任行政长官申请许可。除非法院获特首签发许可证明书,否则法院不得允许海外律师参与国安审讯。行政长官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充分考虑不具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会否对国安构成威胁。
若果法院没有取得特首证明书,案件将会由特首领导的香港国安委依据《港区国安法》第14条作定夺。国安委将得从维护国安的角度考虑是否容许黎智英聘用外籍辩护律师。曾经有人担心香港会全面禁止外国律师参与国安审讯,现在他们可以释然了。在香港生活和工作的外籍律师仍可以处理国安案件,而身居海外的律师,若果案件不涉及已知的风险,经国安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后,也有机会获准处理国安案件。此外,是次人大释法的应用范围只限于国安审讯,对其他刑事诉讼不会有影响,意味着若果符合公众利益,海外律师仍会获接纳。
虽然《基本法》第35条列明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为其答辩,人大的释法内容没有抵触这项条文。选择律师的权利只适用于在港执业的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宪法并没有赋予答辩人从海外聘用律师的权利。
必须强调的是,行政长官限制海外律师参与某些特定的国安案件,并不背离国际惯例。在普通法地区之中,香港是极少数允许海外律师参与本地审讯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其他司法管辖区大多只接纳本地律师。英国、美国和澳洲等主要司法管辖区通常不会授权海外律师出席当地的刑事诉讼,更遑论参与其国安审讯。
人大释法后,特区的《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需要作出相应修订,以规定在没有获得行政长官授权的情况下,法庭不能接纳国安犯人聘用海外大律师的申请。倘若国安委的风险评估显示无法消除海外律师对国安构成的潜在威胁,最终可能要修例全面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国安审讯。
聘用海外律师的争议以合理、顾全本地舆情的方式解决,显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释法权上非常克制,释法为香港社会指明了方向,令各方知进退。问题的解决办法符合「一国两制」原则,让每一位珍视法治的人感到宽慰。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是前刑事检控专员,本文原文发表在英文《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