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区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请不具备在港全面执业资格的英国大律师替其涉及的国安法罪名辩护一事,行政长官早前向中央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含义和适用作出解释:一是明确香港国安委承担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所作出的判断与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特区各机构必须遵从;二是特区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机密的认定,应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对法院有约束力的证明书;三是如果法院没有提出并取得证明书,国安委应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随后,行政长官李家超发表声明,表示欢迎及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强调香港国安委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尤其是香港国安委就「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
今次是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释法,也是首次对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文作出解释,释法对于香港国安法实践及本地司法体系运作具有常理、法理、情理三大维度的指引。
从常理的层面来说,行政长官之所以提请「人大释法」,是因为一个背负着「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嫌疑犯,竟要聘请海外律师为其辩护,这实为荒谬之举。
而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人大常委会就国安法在香港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宪制性议题释疑解惑,是完全符合中央对于香港特区所实行的全面管治权、监督权,是符合常理之举。这也是为国安法在香港的进一步实践和落实提供了一个极具借鉴性的案例。
法理、常理、情理兼备
从法理来看,「人大释法」并没有替代或干预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运作,是在尊重「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之下,更是在尊重香港司法独立和普通法系的基本前提之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特区法治精神之间取得了良好的平衡。
首先,「人大释法」并没有针对个别案件作出回应,而是将决定权的重担交付给行政长官。这对于强化国安委和行政长官在履行国家安全的责任方面,对于进一步完善以行政为主导的特区管治体系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人大释法」既从宪法层面确保了「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确保了国家安全的不可侵犯的「底线」和「红线」,也确保了香港特区管治团队以及司法机构严格遵循基本法和国安法的立法原意。
其次,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前后,外媒不断抹黑国安法损害香港自由民主、司法独立云云,事实证明这些都是无稽之谈。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作为具有大陆法理念的香港国安法,拥有着宪制性的法律地位,但却可以与实行普通法制度的香港特区司法实践和法律体系互相配合,更突出了国安法在法律层面对于香港长治久安的核心意义和法理价值。
从情理来看,「人大释法」本质上不仅仅是关乎「如何确保具有宪制性凌驾性的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在特区得到不折不扣的严格遵循」的司法新难题,更关乎香港终审法院如何处理「人心撕裂」的灵魂问题。换言之,黎智英案所引发的法律难点,从表面上来看,是关乎「英国大律师是否有资格参与黎智英所犯国安罪的辩护」的讨论,但从根本上来看,是解决一个在香港兴风作浪多年,勾结外部反华势力的「恶人」,是否可以得到符合香港市民期待的正义审判的问题。从香港人心、人情的角度来看,只有符合国家安全、符合香港利益、符合香港社会期待的判断,才具有真正的「终审」意义。
二十大报告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前提给出,引导到位,但具体如何破解黎智英案,审判权还是落在了香港特区管治团队特别是司法机构的身上。
「人大释法」「三理」合一,还望香港各级法院,能交得出一份,合乎人之常理认识,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稳定的法理底线,以及契合香港人情的正义答案。黎智英案的审判并不特殊,也没有必要将之特殊化,我们不妨将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作为香港特区政府完整准确实践国安法的开端,让香港的管治团队更具主人翁精神的担当姿态,来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稳定。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为中国侨联委员、安徽省政协委员、香港安徽联谊总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