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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穆家骏:人大释法力促完善维护国安制度
文|穆家骏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四十七条作出释法,其重要意义在于明确特区国安委作为中央依法设立并授权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机构的职能及法律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在释法后得到进一步发展。长远而言,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和普通法的制度下,今次的释法更是有助完善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其中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订明,特区国安委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当中第二点关于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设,属于今次事件的关注点。毕竟香港国安法实施至今只有短短两年多的时间,法院未有由海外大律师担任国安案件代表的先例可循,而且案件涉及重大国安风险,社会上对于应否允许海外律师参与亦已产生重大分歧。所以今次人大释法正好“一锤定音”,使香港的司法机构能够更理解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同时确立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及程序。需要指出的是,此番人大释法并不针对任何特定案件,加上香港国安法本就是全国性法律,该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侵蚀普通法”。
而人大解释提及,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释法厘清了香港国安法中存在争议的地方,也重申行政长官作为香港国安委主席关于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中的重要职能就是对于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等问题,香港国安委有权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类似的做法实际上与基本法第十九条中提及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在根本上协助法院处理一些法院无办法解决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破坏香港法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此次释法妥善解决了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正如习主席在2023年新年贺词中所说,“积跬步以至千里,就一定能够把宏伟目标变为美好现实。”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是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必要之举。
(作者系中学教师、青年民建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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