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是次释法内容体现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了特区国安委对维护特区国家安全具有决定性的法定责任和权力;二是明确了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遇有行为及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认定,应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三是明确了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代理国安案件问题,需要行政长官认定并发出证明书。
是次释法源于黎智英涉嫌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获法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律师为其辩护,此前并无先例可循。但此案涉及国家安全,香港特区各级机构都有维护国安的责任,而且香港国安法并非一般法律,在第65条明确指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有关条文的解读和执行有所疑问的情况下,提请人大释法是合理合法,息疑止争,确保香港国安法有效实施,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
人大释法并非针对个别案件,而是从根本上厘清了香港国安法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其他国安案件及国安事宜,一锤定音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同样争议,让香港法庭在处理有关国安案件时能有所依循。释法只限于香港国安法,并不包括刑事、民事的案件,不影响外籍律师依法执业,也不影响香港居民依法正确行使选择律师的权利。其中,法院、国安委、特首在国家安全上的法定权责得到厘清,此外亦非所有海外律师不能处理国安案件,而是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时若涉国家秘密及危害国安就须取得特首证明书。而且释法清楚阐明了在审理国安案件中的权力边界,凸显了行政长官的职责和权力,如果香港特区法院审理有关国安案件时没有向特首提出并取得相关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就应根据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作出相关的判断和决定。
香港是全球最开放、最自由的经济体,是连接中国与世界的重要桥梁,法律服务和司法实践非常丰富,海外律师参与特区一般民事、刑事法律服务空间十分广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去年「七一」重要讲话指出,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长期保持独特地位和优势,「保持普通法制度」。人大释法,乃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宪制组成部分。今次释法非但不会对香港法治造成破坏,反而是完善了香港法治,堵塞了一些执行上漏洞,确保香港国安法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安全是确保香港特区及「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基石,今次释法无疑进一步确保了香港的长治久安。
事实证明,在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年以来,每一次人大释法都为香港解决重大问题,平息纷争,凝聚共识,推动了香港发展和稳定。可见释法并非干预香港法治,而是对法律的明确和优化,旨在澄清立法原意,避免争拗,无损香港基本法赋予特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及终审权,反而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继续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优势。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为安徽省政协常委、香港东区各界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