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莉
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年来,中央始终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并于二十大进一步确定「一国两制」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论述,这深刻体现中央不仅历史性地开创「一国两制」事业,亦矢志不渝地持续发展及捍卫著「一国两制」实践。「人大释法」既是中央坚持依法治港,维护特区宪制秩序,完善同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实施相关制度机制的重大决策。十二月三十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是次释法依据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规定行使解释权,具有充分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既有效解决香港国安法适用中的重大争议,亦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有力稳固香港法治,彰显中央依法治港的重要精神。
人大释法为特区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提供明确法律依据。《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一举扭转香港乱局,实现重大转折,是护佑香港特区安全、安定、安宁之法。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有效施行法律,就要解释法律的各种争议和问题,为正确运用法律提供根本遵循。近期涉及特区国安委的法定职责问题、特区法院审理国安案件的认定问题以及海外律师代理国安案件的认定问题亟需得到明晰解释,以便解决重大法律争议,筑牢特区国家安全屏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行使解释权,厘清国安立法原意,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为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处理国安案件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及合法性。
是次释法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现有司法体系和独特地位,亦对巩固特区宪制秩序,保障香港国安法正确有效实施意义重大。释法第一条明确特区国安委在解决国安问题上的特殊地位和职责,厘清了特区法律框架下如何判定国家安全问题的重大争议。二是明确特区法院审理国安案件的相关认定问题,该解释可参照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比对,并无增加行政长官权力。三是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法资格的海外律师代理国家安全案件,应当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该解释在排除危害国家安全重大隐患与威胁的同时,将涉及面仅限于不具有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并不影响外籍律师依法在港执业。综上所述,是次释法厘清立法原意,解释法律条文,没有针对法院判决,并不否定或取代香港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和专案许可制度,符合香港社会的普遍期待,是依法治港的具体体现。
回归二十五年来,人大释法一直为香港息纷止争,解决重大问题发挥了关键作用,是巩固特区宪制秩序,筑牢「一国两制」根基的定海神针。笔者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传递人大释法的正确认识,坚决维护香港国安法权威,全力支持特区国安委各项工作,为香港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贡献力量。
(作者系第14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当选人、九龙社团联会理事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