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我们对此表示全力拥护和坚定支持。
第一,本次解释符合宪法、立法法和国安法的规定,法律依据充分,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解释法律,是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第四十五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本次解释包括了立法法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
第二,本次解释符合香港社会实际需要,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当前香港社会对于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家安全案件、该等情形下香港国安法如何适用等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为了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香港国安法正确有效实施,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阐明有关条款的含义,明确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是必要的、可行的。
第三,本次解释有助于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释法,有利于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争议问题;对香港居民依法行使选择律师的权利,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将带来正面的、积极的效果。
我们期待此次释法精神得到充分尊重和认真落实,特区及时修改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全社会亦应遵守国安法,尊重和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