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厚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进一步厘清了国安委、行政长官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权力,阐明了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都必须遵从国安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安委、行政长官的约束。明确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代理国安案件问题,需要行政长官认定并发出证明书。
是次人大释法符合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明确特区国安委对维护特区国家安全具有决定性的法定责任和权力。是在香港出现法院不能解决复杂问题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对有关法例作出解释,为香港未来审理国安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法理依据,有助于止息纷争,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亦有助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确保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笔者认为,此举符合香港社会的普遍期待,亦符合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对香港社会发展带来以下几点积极影响:
首先是堵塞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律漏洞,规范了司法程序,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长效执行机制。是次释法非但不会对香港法治造成破坏,反而是完善了香港法治,无损基本法赋予特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及终审权,确保香港国安法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一步确保了香港特区及“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基石,维护香港的长治久安。
其次是阐明了在审理国安案件中的权力边界,进一步明确特区国安委在解决国安问题上的特殊地位和职责。明确审理案件的有关做法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由行政长官认定,而不是由法院认定。若行政长官认定有关做法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做,法院必须遵从。人大释法第二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还有就是体现中央政府对特区的高度信任,贯彻中央全面管治权与尊重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高度统一。透过释法规范审理国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明确香港国安委的职责和权力,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支持行政长官依法履职,形成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长效执行机制,为香港国安法完整准确实施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只有牢固国家安全根基,才能保持政治社会大局稳定,为香港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巩固提升独特优势,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创造条件。
民生和经济只有在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全速发展。国家安全是每个国家的头等大事,香港社会各界以及每一位公民均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如容许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涉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有违香港国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将对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和香港社会稳定带来风险。期待香港司法机构自此以后不偏不倚地履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助力香港真正拨乱反正,确保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潮属社团总会会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