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颕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此次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第一次进行释法,能有效定纷止争,明确和排除法例在执行过程中的争议,进一步完善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本人对此坚定支持。
香港国安法实施不足三年,在实践的过程中,不同人士对条文的解释和执行、处理有所讨论实属正常,特别是海外律师参与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并无先例可循。特别是香港国安法并非一般法律,本身就是针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而制定,在第65条明确指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有关条文的解读和执行有所疑问的情况下,提请人大释法是理所当然,具有法理正当性。
事实上,释法是“一国两制”下的正常程序,完全合宪、合法,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年以来,连同此次在内先后六次进行释法,释法并非对法律的干预,亦并非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判决,而是对法律的明确和优化,旨在澄清立法原意,避免争拗,化解执行上的风险,无损香港基本法赋予特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及终审权。
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灰色地带作出最权威解读,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长官及国安委的职责,以及明晰了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代理国家安全案件属于需要认定的有关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释法明确的范畴,仅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而这部分案件在本港司法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海外律师在港只需要取得“专案认许”,便可以参与一般的案件,在香港参与法律服务的空间依然非常广阔,广大普通法系下的海外律师无须顾虑,大众亦实在无须对此次释法过度反应。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此次释法体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和香港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是对香港法治原则的彰显,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完善法律执行机制的重要措施,对香港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香港广西社团总会会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