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镇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厘清了香港国安法立法的原意,完善了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明确了行政长官和香港国安委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地位和责任,规范了审理有关国家安全的案件的司法程序,对香港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有重要意义。
此次释法缘起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法院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为他涉嫌违反国安法的案件作抗辩。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无论案情一开始是否涉及国家机密,都不适合让海外律师参与,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随时发现有关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届时海外律师已参与,有一定的风险,也会引起社会对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危害国家安全的担忧。
香港国安法作为一部比较新的全国性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争议和分歧非常正常,国家安全事关重大,为消除香港国安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疑虑,人大常委会行使宪制权力对当中的模糊之处作出解释,提供权威法律依据,合宪合法合情合理。此次释法,并非对个案的处理,而是阐明法律程序,为香港的司法实践提供更权威明晰的指引。
“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此次释法能确保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作者系全国青联委员、新界社团联会常务副理事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