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岳衡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明确了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需认定的问题,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遇涉及相关认定的问题时,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我对此次释法表示欢迎和坚定支持。
本次释法的内容事关国家安全和香港国安法,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其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有利于厘清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明确权责,堵塞法律漏洞,筑牢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进行释法合法、合理且必要。
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此次释法有助于完善香港的法治建设,令未来处理涉相关问题案件时有法可依,对于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具有积极意义,社会安定亦有利于营商环境更稳健发展。
行政长官30日表示会全力落实此次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尤其特区国安委将就“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特区政府会落实特区国安委就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并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届时,立法会议员将认真履职审议相应内容,配合政府筑牢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防线。
(作者系香港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