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出了解释,我表示全力支持今次䆁法。
根据《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香港国安法》第65条明确规定,《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次人大释法主要是把14条及47条相关条文立法原意作出清晰指引,厘清了国安委的权责,但又没有额外增加国安委的权责,让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时候有更明确的途径取得认证;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第14条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安委的职权,其中第二款提及国安委有权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而香港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此外,香港国安法第47条中的立法原意,其实已经在条文当中写得很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或者遇有涉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而基本法第19条亦有提及,香港法院在国家行为的审讯中不享有管辖权,为法院审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订定清晰的规定,避免法律上的争议,同时也不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又不影响法院对于其他案件完全享有独立审判权。
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不是直接处理具体司法案件,也没有为具体案件审理中作出的司法解释。今次释法不仅于法有据、更是于理有依,有利于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争议问题。释法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权、终审权、高度自治权,而特区政府更及时、准确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更落实执行港区国安法,完全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香港繁荣稳定。
(作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委员、香港执业律师,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