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坚决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释法,既维护国家安全,又兼容和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优势》
本人坚决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释法、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并支持香港特区政府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
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订立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地位及效力高于本地法律。香港法院根据香港国安法 行使管辖权和按照香港普通法的程序执行香港国安法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解释有关条文,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是合宪、合法、必要和正当的。
是次释法明确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的法定职责和特殊地位,为确保全面准确落实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和有关条文提供了清晰指引,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更趋完善,在“一国两制”下彰显宪法权威、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一国两制”的优越性,增加了香港国安法执行的稳定性,证明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是次释法厘清了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或者有关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令香港法院、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各自履行和发挥法定职能。
是次释法既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国家发展利益,兼容和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优势,亦无损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所订的香港特区司法体系和独特地位。是次释法增加了在香港执行香港国安法的稳定性,香港法院处理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案件需遵从的原则,并根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依宪依法巩固稳定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治建设,为香港发展带来积极正面影响。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和港区妇联代表联谊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