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简慧敏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什么
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纳行政长官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李家超的建议,将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就“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的请求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12月30日会议结束时,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出《香港国安法》实施两年半以来的第一次解释。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考虑有关提请之后并不限于仅就提请内容解释《香港国安法》,也不存在解释哪一条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绝对有权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就其认为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解释。不言而喻,解释就是解释,不应与修改混为一谈。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香港国安法》的核心
笔者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阶段已经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第65条)是《香港国安法》有效实施的最核心条文,关乎总则各条规定包括第1条(立法目的)、第3条(各机构的责任)和第5条(法治原则),乃至整部法律有效实施的坚实保障。习近平主席的“七一讲话”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可想而知,对《香港国安法》的全面准确解读何其重要。
与《基本法》的解释权有什么差异
笔者必须指出,有别于《基本法》第158条,《香港国安法》第65条并没有像《基本法》第158条第二款一样,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也没有授权法院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可以解释的权利(第158条第三款),更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之条文。《香港国安法》第65条就是那么乾净俐落!只有一句:“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法院审判时如何解读《香港国安法》
有人会问,香港法院在审判时难免要适用《香港国安法》,那怎么办?犹记得《香港国安法》制订时就顾及实际,允许绝大部分的案件由香港法院行使管辖权,只有极少数属于《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的案件,才会经过严谨的程序以后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那么,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对《香港国安法》能否全面准确解读就显得尤其重要。
必须指出的是:香港国安法第4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明眼人看得出来这里说的是诉讼程序事宜,《香港国安法》没有任何一条说实体法的解释权授予香港法院。香港法院行使管辖权所需要的程序事宜(procedural law)授权不能与实体法(substantive law)的解释权混淆。解释权始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笔者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阶段也曾指出指定法官是受普通法训练和薰陶的法官,能否全面准确理解一部因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公布实施成为香港法律的中国法律 ——《香港国安法》,并应用到相关案件的案情和事实,本身就是一个考验。处理方法包括引入“法律查明制度”,香港法院的指定法官可以邀请在国家安全法律方面的中国法律专家来法院协助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全面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也可以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培训。因此,对于原讼庭法官认为不谙中国法律的海外律师有助《香港国安法》的发展,令不少人感到费解是可以理解的。打个有趣的比方:不谙中文的人如果对某个汉字寻求解释,他该查牛津字典(Oxford Dictionary)还是查《现代汉语字典》呢?有意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尽量克制,不用释法就不释法。可想而知,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次是到了不得不释法的地步。
谁有责任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原讼庭法官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替黎智英在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而且相关控罪恰恰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代表他辩护,法官的决定是基于《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和相关案例的法律原则行使酌情权。可惜的是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在普通法的对讼(adversarial)制度下,与讼各方并没有提出和协助法庭考虑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即容许海外律师参与审判有没有违背《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香港国安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虽然律师的专业操守准则一般规定律师必须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且该案暂没有证据证明海外律师会涉密(同样没有证据证明他不会),判词亦表示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是笔者要指出的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由行政长官以证明书方式决定,对法院有约束力”。难保黎智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有关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到时候不应该参与的律师(包括控辩各方的律师)已经在案件中掌握有关材料,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已经为时已晚。
再者,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换句话来说,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推进和建设是持续推进的。因此,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有责任持续审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否漏洞或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导致执行机制不完善。本次行政长官以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身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就是切实履行该条的责任。
法院容许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会不会影响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的健全性?会不会影响《香港国安法》最终得不到有效实施而有违立法原意和目的? 这就强而有力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及时性。
释法不影响司法独立,不是鱼与熊掌
律政司在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时提出的新理据,根据香港普通法的审判制度原则,包括Flywin原则和对讼制度(adversarial),为时已晚。事情到此地步,本地的法律程序已走完。正如上文所说,法院也没有引用“法律查明制度”邀请在国家安全法律方面的中国法律专家来法院协助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全面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最适当的处理方法便是由行政长官以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身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第67条第四款和《香港国安法》第65条的权力作出解释。
无论如何,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个重要节点,释法阐明立法原意和目的,以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健全和有效实施,正是“一国两制”下坚持法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完全正当、必要和及时。
司法机关理应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条和第8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司法机关既然对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法律责任,而且《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根据第65条属全国人大常委会,理应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香港国安法》作出的解释,释法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的做法,将成为《香港国安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但不影响司法独立,且将有利法院日后依法审理所有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让法治原则得到坚实保障。
(作者系香港立法会议员、中银香港总法律顾问、深圳市政协委员,首批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律师。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