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广大市民及政府一直非常关注有关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力违香港国安法,并获法庭批准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代表其出庭辩护一事。随著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期间听取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受国务院的委托关于提请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的说明,表示有关香港国安法释法已经正式进入会议议程。
本人作为早年研究香港基本法的北京大学法律学毕业生,及「大湾区红鸟企业家联盟首席创会主席」,非常认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李家超引用基本法第 48 (2)条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的职权,直接提请人大释法。这是履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本身应有的职责,做法既合法又合理。此外,香港国安法第3条也具体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还有香港国安法第8条亦清楚列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再而,香港国安法第65条也清楚说明,有关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这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提交报告,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就聘任在港没有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作进一步厘清及解释,是有法可依的做法。
大家需要知道,香港的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区国安法中规定香港司法机构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但令很多人不明白香港特区法院何以批准涉嫌违反国安法的人可以聘请非在香港合法执业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更令人摸不著头脑的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还驳回律政司的上诉,继续容许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涉国安案件辩护,这样除了违背了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性,亦完全无视国安法本质的凌驾性和领导性。
我们也必须注意这案件并非一般的,而是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刑事罪行,如果让非在香港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其中,意味著是香港自己打开门让外部势力对香港事务进行干预,这更可能令外部势力在过程中有机会取得可能危害国家主权的机密资料,这是一个非常严重而必须避免的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源自宪法第67条(4 ) 条及基本法第 158(1)条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这次直接提请人大释法,可以帮助厘清立法原意并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这也是落实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要求的应该做的事,更是坚定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法治宪制责任和必守底线,也是香港繁荣稳定的保障。我们必须全力支持并坚守这个底线!
(作者为大湾区红鸟企业家联盟首席创会主席、大湾区港澳人才协会高等教育发展委员会主席,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