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严刚
在近期反中乱港黑手、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审理中,黎智英处心积虑聘请英国大律师Tim Owen来港辩护,并获法院批准,引起社会强烈质疑香港法院的有关裁审是否有违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在律政司三次上诉被驳回之后,特首李家超即时向中央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释法,彰显香港国安法的宪制威权的同时,积极主动履行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司法难题,进行符合宪法及基本法法定程序的释法,完全是宪法赋予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构的全国人大的宪制责任与法定权力,也是基本法确立的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的全面管治权,特别是是对香港特区司法系统依法运作的监督权。
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当特区政府及香港法院对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遇到疑虑时,就需要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进行符合宪法的清晰明确解释。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释法,对于维护香港的法治精神,维护香港司法系统的有效运作发挥著至关重要的作用,释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最高原则,也完全符合香港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加符合香港特区繁荣稳定的现实需要。
坚定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香港的长治久安、市民的福祉利益的根本保障。黎智英自知罪孽深重,别有用心地聘请海外律师出庭辩护国安案件,其邪恶的目的就是幻想将案件国际化,将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有可能涉及的国家机密公开化,意图藉助国际反华势力干涉以减轻罪罚。黎智英勾结外国势力的国安案件必然涉及事关美英当局如何操纵插手香港事务的国家机密,无人能够确保英籍律师离开香港后,不会违背保密协议和职业操守,而屈从压力向英国当局泄露中国国家机密,显见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诉讼政治风险极高。至于全球绝大多数普通法系的国家与地区,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只会允许本国律师参与,这已经成为一项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亦理应遵守这种国际惯例,不能成为有异于国际惯例的“司法特区”。新加坡在司法运作中,明文禁止外籍律师参与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诉讼,也从未听闻美英当局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会允许外籍律师参与。
黎智英国安案件自开庭以来,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律政司一连三次提出上诉,其核心目的就是在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必须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香港拥有全球最高效的司法及律师专业团队,也有曾参与国家安全案件审理的专业律师,英籍律师既无在港参与国家安全案件诉讼的执业经验,更加对以中文为法律范本的香港国安法一无所知,仅凭英文译本参与诉讼,若果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中英文译本差异的质疑时,外籍律师显然无法应对。
中共二十大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的运行机制,其中也包括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香港司法运行机制。黎智英案也恰好凸显出本港司法制度的短板,特别是凸显香港司法系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的淡薄。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就必须全面审视并进一步完善健全现行制度,确保香港的司法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而在涉及宪制性的法律问题上,只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才可以真正堵塞有关法规执行机制上的漏洞,才能全面准确反映香港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广泛民意。
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绝对拥有对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最终解释权,不论香港哪级法院,就算是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都只是香港特区的“地方审决”,并不能凌驾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上,香港特区的司法系统在具有宪制尊崇地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面前,都属于从属的服从的地位。
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有超过294件,包括宪法、宪法相关宪制性法律、如香港特区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等。所有法律都要与时并进和服务社会需要、符合社会期望与现实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或修正,正正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的全面管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落实中央对香港司法监督权,这既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香港法治的客观要求,更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必然选择,所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释法合宪、合法、合情也合理。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对国安法清晰明确释法,为香港由治及兴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香港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