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特区政府与香港中联办合办了主题为“宪法与新时代新征程”的座谈会,行政长官李家超、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分别致词,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邓中华发表主题演讲。
邓中华畅谈了对宪法的认识,以及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之间的逻辑关系。
这场座谈会令人自然联想到最近的一个热点:香港司法机关批准英国律师代理黎智英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一案。
黎智英执意要聘请英国律师为其辩护,特区政府律政司提起上诉,官司一直打到终审法院。最后,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的上诉,批准英国律师代理黎智英案。
从程序上看,香港司法机关的裁决似乎无可挑剔,但从法理上看,国安法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制定,凌驾于香港本地法律之上,不能用香港本地普通法的思维执行国安法。
香港国安委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领导决策、统筹协调机构,行使中央授予的相关权力,理应担当起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具有凌驾“三权”之上法律地位
香港国安委具有凌驾于香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的法律地位。这个论断是有充足的法理依据的。
第一,从国家主权原则看,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维护国家安全都是中央的事权,而非地方的事权。中央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根本责任。在我们国家,“中央”这个概念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香港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
第二,从权力行使方式来看,中央可以直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也可以设立或授权特定机构行使这一权力。香港国安法明确了两个特定机构,一个是香港国安委,另一个是驻香港国安公署。这两个机构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石。
第三,从职能定位来看,国安法第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这里的“负责”、“承担”、“接受监督和问责”的措词都表明,香港国安委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从人员构成来看,香港国安法第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依据基本法,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向中央负总责,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正正体现了《基本法》的要求。
国安法第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中央指派香港中联办主任担任国安委顾问,更好地体现中央意图。
国安法赋予香港国安委如此高的法律地位,为其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奠定了基础。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是主要由“香港国安委”行使。
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角”
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但从职责的轻重来看,国安委显然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角”。
国安法第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分析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以上三项职责包含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内容。宏观上,要“分析研判”、“规划工作”、“制定政策”;中观上,要“推进制度和机制建设”;微观上,要负责“协调”。
由此观之,对于黎智英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这样重大案件,能不能由外国律师代理?这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国安法既然具有凌驾于香港本地法律之上的宪制地位,国安委既然具有凌驾于香港“三权”之上的法律地位,那么,国安委应当对此事作出分析分析,并向香港司法机关提出指导性意见,香港司法机关据此作出裁决,而不应该由律政司按香港本地法律的逻辑去打官司。
拥有维护国家安全“尚方宝剑”
香港国安委代表中央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权力,中央权力当然不能受制于地方权力,这是基本的法理逻辑。
国安法第十四条还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讯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这里所指的“任何机构”,包括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这里的“不受干涉”,包括国安委做出决策的过程不受干涉,也包括执行决策的过程不受干涉。
这里的“不予公开”,包括国安委作出决策的依据、过程,都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开;这里的“不受司法复核”,就是说国安委做出的决定,不得提起任何诉讼。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安委拥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尚方宝剑”。
拥有“尚方宝剑”,还要敢于“亮剑”、善于“亮剑”,如果过于“谦逊”,不仅陷于被动,而且无法有效维护国安法的权威。
在香港司法机关批准英国律师代理黎智英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一案后,国务院港澳办立即发表声明指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担负著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其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职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各种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论述“爱国者治港”时曾经强调,“善于在治港实践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决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过去,人们常说,特首既是特区政府之首、也是特区之首,是“双首长”;国安法实施后,特首还是特区的国安委主席,他所领导的国安委理应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从“黎案”来看,香港国安委在维护国家安全上应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系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