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香港终审法院驳回了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理其涉违国安法案的上诉许可申请后,身兼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已向中央提交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自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有五次对香港基本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每次都是关乎香港发展的重大问题,如1999年的第一次释法解决香港永居居民在内所生子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最近的一次便是2016年,第五次释法明确了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宪制含义。今次的提请,人大若受理成功,那将会是特区成立以来第六次人大释法,首次对国安法释法,也是将会是对香港国安法的初衷和原由的再次重申。而此次香港特首李家超及时提出释法要求,也彰显了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更是对中央强调要确保国安法得到「完整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的正面回应。
笔者自然是赞成人大释法的合理性,但对香港在面对处理黎智英案的司法态度和能力方面,依旧有几分保留意见。我们自小读书开始,每次在一些数理化的考试中,考卷常常会设有一道稍加超纲、程序复杂的「附加题」,这通常是拉开差距、区分优等生的关键一题。由于「附加题」的难度较高,常常参考答案为「略」,需要老师专门讲解。但黎智英案不应该成为一道香港司法机构的「附加题」,因为它的难度虽大、但未超纲。
其一,要解「黎智英之案」,要从一个国家原则层面来破题。香港法院从未从一个国家法律的逻辑来理解国安法的立法精神,更没有魄力和勇气在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敢于承担责任,反而是攥着「普通法」的思维传统,作茧自缚。黎智英涉嫌的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香港法院批准了黎智英的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此案,在常识逻辑和运作机制上面,本身就是与国安法要求特区政府在行政、立法和司法层面有效遏制、制止以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相违背,而且如今香港司法部门并没有任何有效办法可以排除使用海外律师在审理国安案件方面的潜在风险和危害。司法机构数次拒绝律政司的上诉,以司法独立来作为「盾牌」,实属懦弱。
其次,一道没有超纲的大题,需要老师来帮忙,这着实会让他人怀疑学生的「学习」与「运用」能力。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香港、澳门落实『一国两制』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希望特区政府「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课文讲了核心内容,考试测验掌握度,香港司法面对黎智英案左右纠结,无法自己解套,这无疑是不利于香港社会各界对司法界能否全面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心。尤其是在完善选举制度和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后,香港如今政治生态清明,而司法机构,特别是各级法院如此「左顾右盼」,也不禁让人怀疑,到底是有没有掌握基本的「课文」内容,还是有其他「隐言」?即便是靠着人大释法来处理该案,无论决策结果如何,都有可能造成外人对于香港法制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议论纷纷。正如香港议员狄志远所言,「认为港府不应轻易提请释法,忧虑这会予公众对港府有『输打赢要』之感,不利加强市民对国安法的信心。」由此看来,二十大的报告中关于港澳的论述不仅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而社会各界积极学习、领悟、贯彻二十大的报告精神是极具必要性,这将会进一步加强香港各界对于国安法的法理基础和司法独立性的理解。
最后,香港司法解决不了,就把问题「踢」给中央,绕着问题而行,这也暴露出了香港管治机构根深蒂固的「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在维护国家安全层面,不免显得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央是香港特区安全的维护者和兜底人,但香港更要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人大释法是符合宪法制度与基本法,也是特区政府法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解释权只能是厘清、解释、细化法律问题的关键点,无法代替香港法院来行使审判权。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要如何审判黎智英,这是一道应该要拿满分的大题,是一道可以在特区司法体系内解决的问题,也是考验香港管治层面有没有领会国安法初心和二十大精神的模拟考题,特别是在大是大非的问题前,香港司法应要责无旁贷,全力以赴。
人大释法有合理性,但对香港而言,又是一次「撒娇式」的推卸。「一国两制」中所强调的,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是不为二分的,所谓的自治,不仅意味着一种行使权力的自由,还意味着一种对于权力的担当。推给中央不是万能的答题思路,更自己应该考出自己的香港答案。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为中国侨联委员、安徽省政协委员、香港安徽联谊总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