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到底如何处理这种漏洞?在普通法中,法院可以采用“补救解释”来“读入”能够正确反映立法意图的立法用语,以补救起草中的漏洞。 “读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原则,通常用于填补被疏忽而省略的成文法条文,法院为法律条文添加足够的字词来反映立法的真实意图。(详见Schachter v Canada案(1992 年))。
遗漏读入原则在 Jones v Wrotham Park Estates (1980) 一案中成形,并在 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2000) 一案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如果法院对以下的三件事充分肯定,则允许“遗漏读入” - (1) 有关法律的预期目的;(2) 起草时无意中忽略而未能实现该目的; (3) 假设议会发现遗漏而填补的实质内容,尽管不一定使用相同措辞。
在 R v Humber Bridge Board (2004) 一案中,Humber Bridge Board 根据1971年的 Humber Bridge 法案授权管理通行费,对车辆类别收取不同的费用。收取通行费必须由英国交通部长授权,用法定命令形式发布。大型巴士包含在1979-80年和1989年的法定命令中,但1997年的法定命令中就把它遗漏了。证据显示,交通部长其实接受了交通督察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对大型巴士征收 9。20 英镑的通行费。英国上诉庭裁定,1997 年的法定命令遗漏了大型巴士实属荒谬;交通督察报告是把大型公共巴士包括在内的有力证据;1997 年的法定命令应被读入为包括大型巴士的通行费。
香港终审法院HKSAR v Lam Kwong Wai (2006) 一案中,梅司贤勋爵呼应“遗漏读入”原则:
法律到底如何处理这种漏洞?在普通法中,法院可以采用“补救解释”来“读入”能够正确反映立法意图的立法用语,以补救起草中的漏洞。 “读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原则,通常用于填补被疏忽而省略的成文法条文,法院为法律条文添加足够的字词来反映立法的真实意图。(详见Schachter v Canada案(1992 年))。
遗漏读入原则在 Jones v Wrotham Park Estates (1980) 一案中成形,并在 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2000) 一案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如果法院对以下的三件事充分肯定,则允许“遗漏读入” - (1) 有关法律的预期目的;(2) 起草时无意中忽略而未能实现该目的; (3) 假设议会发现遗漏而填补的实质内容,尽管不一定使用相同措辞。
在 R v Humber Bridge Board (2004) 一案中,Humber Bridge Board 根据1971年的 Humber Bridge 法案授权管理通行费,对车辆类别收取不同的费用。收取通行费必须由英国交通部长授权,用法定命令形式发布。大型巴士包含在1979-80年和1989年的法定命令中,但1997年的法定命令中就把它遗漏了。证据显示,交通部长其实接受了交通督察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对大型巴士征收 9。20 英镑的通行费。英国上诉庭裁定,1997 年的法定命令遗漏了大型巴士实属荒谬;交通督察报告是把大型公共巴士包括在内的有力证据;1997 年的法定命令应被读入为包括大型巴士的通行费。
香港终审法院HKSAR v Lam Kwong Wai (2006) 一案中,梅司贤勋爵呼应“遗漏读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