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英鹏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实现了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但仍有些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未能很好地与香港国安法配套使用,影响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落实,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调整。目前香港的法律制度允许外国大律师以“专案认许”机制来港执业,由于外国律师并不是在香港注册的律师,即使他们当地也有保密等行业操守要求,但实际上很难受到香港专业团体和执法机构的监管,事后再去异国他乡进行追责更加不可能,这也给外国势力影响、干预特区重大国安案件的审理留下缺口,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漏洞及时进行填补。
行政长官本次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合法、正当且必要,不会影响香港的法治,反而可以完善香港的法制,为香港的法治奠定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首先,行政长官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香港国安法第3条规定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国安法第11条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就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负责,因此行政长官有责任通过包括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机制去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
第二,全国人大解释香港国安法是有坚实法律基础的法定机制。根据宪法第57条和第58条,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45条和香港国安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包括香港国安法在内的法律。过往涉及香港社会的重大法律问题时,行政长官、终审法院都曾主动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因此全国人大释法已是成熟且有效的法律机制,已经成为香港法律制度和实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最后,全国人大释法完善特区法制,有利香港法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种立法行为,全国人大释法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填补法律漏洞,进一步厘清法律规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会影响法治,而是为香港的法治奠定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系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大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