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佩璇
终审法院拒绝律政司就黎智英聘海外大律师的上诉许可申请,意味在这一国安法案件中,黎智英获准以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抗辩。该裁决给国家安全埋下了巨大风险隐患,更是对如何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和目的,厘清相关条文,严格准确执行国安法提出紧迫要求。
特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李家超28日发出声明,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特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他建议就此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作解释,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对此我们坚决支持!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安法解释正本清源,以利于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上走样不变形,不会出现漏洞,避免产生安全风险,同时令香港来之不易的稳定发展局面得以保持。
黎智英申请聘用英国大律师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无论是原审、上诉以及终审期间,社会上各界人士,包括大律师、律师等,普遍提出不宜聘用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大律师来港代表被告抗辩,因为此案是涉“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关系国家安全,兹事体大。因此不能不说裁决过程和结果令人遗憾,且暴露出香港司法的一些问题。这进一步表明,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香港国安法立法的背景港人众所周知。2019年,外部势力在“修例风波”中扮演了极为恶劣的角色。作为外部势力的代理人和牵线人,黎智英曾经公开宣称是“为美国而战”。那年的黑暴是香港挥之不去的梦魇。在中央果断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宪制责任,全国人大制定港区国安法后,才实现“一法稳香江”,挽香港于揽炒的悬崖边沿,实现拨乱反正,走向由治及兴。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正是要防范外国或境外势力乾预香港事务、危害国家安全。正如港澳办所强调,香港法院准许黎智英聘用在本地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替其辩护,“与香港国安法关于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规定相悖,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其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的隐患,包括如何保证海外律师能够不受外力乾预影响,如何切实履行保护国家机密的责任等等难以评估。在英美等国对中国极度敌视,亟欲打压,并将香港作为其手中的牌任意操弄的国际环境下,我们必须保持警觉,不能过于天真。毕竟之前有英国政客以政治高压迫使在港参与司法工作的英国籍法官辞任的前车之鉴。
审理涉国安案件,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理应放在首位。国安法第六十二条清楚表明,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但有法官却以“技术性”等法律理由,简单套用审理一般案件的原则、程序和习惯,甚至用所谓“国际标准”来约束香港国安法的适用和执行,这表明,虽然香港国安法实施已经两年了,但依然有法官不能正确认识香港国安法的宪制地位,无视香港国安法权威性与凌驾性。对此,人大释法就此不仅有必要性更有迫切性。
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施行。中央对香港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律拥有无可争议的解释权。人大释法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香港法治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一国两制”的必要之举。过去人大5次释法对于相关的法律问题起到正本清源的指导性、方向性作用,维护了香港法治的权威。
在港未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一事,对于香港未来涉国安案件影响深远。此次李家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厘清相关问题,不仅有助于在宪制和法律层面尽快解决涉及国安法案件的争议,同时有助于香港全社会全面准确理解国安法,进而筑牢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汕头社团总会主席,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