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支持行政长官履行宪制责任,就香港国安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尊重具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本地律师和大律师。
本人支持行政长官依宪依法,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发出的函件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就“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解释法律。根据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须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及提交报告。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及六十五条,香港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地位高于香港特区本地法律,香港国安法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行政长官提请人大释法,是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落实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坚实的宪制和法律基础。
香港国安法彰显“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既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又体现在“一国两制”下,香港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方针政策。香港国安法的法律设计是内地和香港都须按香港国安法处理有关香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案件,并按每宗国安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香港特区管辖便采用香港普通法的程序法律,依法内地管辖便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即是一套实体法律,两种不同的程序法律。
本人认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并没有就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的国藉作出明文规定,并不等于该等人员有绝对权参与和处理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在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五条,为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守住底线,有需要时为香港特区处理和解决一些香港特区自身解决不了的维护国家安全问题。
基于上述个人的法理意见,本人认为行政长官提请人大释法,是更好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依宪依法维护香港司法独立和尊重具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本地律师和大律师,是符合具体情况而采取的必须举措,更好落实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作者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