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李家超以行政长官及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身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厘清立法原意和目的。相对本地法例,国安法有凌驾性,必须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各类危害国安的风险等问题。为清楚明白这些问题,当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最权威答案。特区政府在法定程序上,先让香港法院完成有关律政司能否上诉到终审庭作出的聆讯和判决,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职,符合香港的司法运作程序,没有可诟病之处。
谭惠珠指出,国安法与基本法不同,人大常委会按宪法去解释一部全国性法律,不是用基本法去处理行政长官的呈请,也不需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与香港以往五次释法情况不同。自从订立香港国安法以来,已多次有外国、尤其是英美政客声援触犯香港国安法的疑犯,甚至影响被邀在香港终审法院参加审判的法官,要他们辞职。干预香港事务的危险,在如今英美对中国的敌视情况之下,会越演越烈。
司法机构表示,尊重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以厘清问题。发言人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外,香港国安法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第62条说明,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国安法规定。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权,而有关权力应该审慎地行使。他认为,释法无可避免会引起对香港法制的讨论和批评,但香港国安法是相对较新的法例,希望未来如果香港国安法尚有不明确之处,可由香港法院厘清。
杜淦堃指,今次是香港国安法首次释法,回归以来亦只是释法五次,不认同释法变得常态化,又指今次释法都是按现行机制处理,不认同会损害司法独立。杜淦堃强调,香港有足够法律人才处理案件审讯,不认同事件会影响被告聘请律师的权利,认为大家焦点应放在被告有否足够保障,但他相信法庭可给被告有公平审讯机会。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行政会议成员陈清霞表示,行政长官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进行释法,既需要又必要,予以坚决支持。行政长官提交报告建议释法是行使法定职权,防范、化解威胁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有力举措,得到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也得到香港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相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权威性解释,更好地排除干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更好地推进“一国两制”香港成功实践。
香港执业大律师,立法会议员容海恩表示,国家安全在各级法院须有前设,亦是第一位,“因其涉及国家尊严,让大家知道底线在哪里”。她指,今次律政司提出意见是合理合法,本港容许外国大律师在本港专项执法会带来国安风险,亦可说是国家安全漏洞。
她认为,特区政府应针对漏洞加快修改法例,她亦赞成由人大释法。她指,如在香港政府或律政司的层面未能做到,这便是时候由人大释法去解释,对国安案件处理,应否只由本港大律师或中国籍人士处理较合适。对于本港容许请外国律师专项执法的惯例,容海恩认为,这惯例不适用于国安案件,因涉及国安案件性质特别,亦受到公众关注,法庭不能墨守成规。她又指,这次法庭太松容、不严谨,忽视了事件的严重性。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陈勇表示绝对赞同和支持,国家安全不容疏漏,对于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反中乱港之人,更是要加倍小心。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有关案件可报中央人民政府,并依法送交国家司法机构审理。若是有了黎智英聘请无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大律师为其辩护这一先例,未来在处理相关国安法案件时恐后患无穷,因此必须立即促请人大释法,中央不会坐视不理,必要时必须出手,维护国家安全,刻不容缓!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岛各界联合会会长蔡毅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事关国家安全,按照国际惯例,此类案件只会允许本国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让海外律师参与其中,即使签署保密协议,在其离港之后,难免保证他不会泄露国家机密,其潜在风险很大,不可不防。此先例一开,后患无穷。而且,香港国安法订立的来龙去脉、立法原意、立法逻辑等,国外律师未必如香港本地律师了解,容易就条文而条文,从而出现偏差。
蔡毅表示,行政长官李家超向中央政府及时提交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充分体现出作为香港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他这一担当作为,不仅十分及时、十分必要,也得到了香港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并没有就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的国藉作出明文规定,并不等于该等人员有绝对权参与和处理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在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五条,为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守住底线,有需要时为香港特区处理和解决一些香港特区自身解决不了的维护国家安全问题。
基于上述个人的法理意见,本人认为行政长官提请人大释法,是更好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依宪依法维护香港司法独立和尊重具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本地律师和大律师,是符合具体情况而采取的必须举措,更好落实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何建宗表示,这次迅速行动并提交报告,既回应中央政府的要求,也及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就香港国安法进行释法,值得肯定。香港国安法是一部中国法律,跟其他香港法律有本质上的区别。全国人大常委是唯一的解释主体。众所周知,黎智英案广受香港各界和国际关注,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影响深远,并可能构成先例。如果任由在港没有执业资格,香港无从管辖的海外律师参与此案,将出现明显的国家安全漏洞。我们期待,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规划各项工作,发挥“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精神,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上,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上,作出新的贡献。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冯炜光表示,按香港国安法各级各类机构都有维护国安的责任,而且应该是自觉的,主动的。在此案中,司法机构明显失职,一件涉及勾结英美外国势力的案件,竟然可以容许英国御用大状,一位纯正的英国律师介入,这中间的荒谬之处,不言而喻。此案兹事体大,涉及泄露我国国家机密,笔者相信中央不会听之任之,坐视不理。尚幸中央人民政府在制订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时,都注意到特殊情况,并制订了合适的条文。由全国人大释法到把案件交回内地法庭审判等,可谓“工具箱内一应俱全”。作为爱国港人,再一次对终审法院的判决表示十分失望,并对中央会采取的手法,拭目以待。
香港执业大律师、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龚静仪表示,如今,由于律政司申请终院上诉许可被否决,故针对辩方聘用英国外援的上诉途径已经到了尽头。 然而,国家安全永远是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香港特区政府决不能“坐以待毙”, 而必须继续透过任何合法的途径, 尝试去将事情解决。行政长官这次提出“人大释法”请求,此举绝非输打赢要,正如李家超在记招会表示,他尊重法院裁决。 客观而论,人大常委会的确对香港国安法拥有解释权, 寻求“人大释法”去解决这事件,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合宪的。
中国侨联委员、安徽省政协委员吴志斌表示,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毋庸置疑的,法治环境亦是成熟且有序。虽然司法独立和法治环境有序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拿来打“香港牌”,但事实上香港的法治环境没有变化也不会变化。
“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黎智英想借助外国大状来“翻身”,进而与西方势力做到“暗渡陈仓”,可惜也不过是献祭了自己最后一点“剩余价值”,为外部反华势力甘作“刀俎鱼肉”。
虽然终审法院拒绝了律政司的上诉申请,但不代表黎智英能借用洋律师替其翻身,因为打扫自己屋子的垃圾,还是得靠自己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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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李家超以行政长官及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身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厘清立法原意和目的。相对本地法例,国安法有凌驾性,必须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各类危害国安的风险等问题。为清楚明白这些问题,当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最权威答案。特区政府在法定程序上,先让香港法院完成有关律政司能否上诉到终审庭作出的聆讯和判决,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职,符合香港的司法运作程序,没有可诟病之处。
谭惠珠指出,国安法与基本法不同,人大常委会按宪法去解释一部全国性法律,不是用基本法去处理行政长官的呈请,也不需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与香港以往五次释法情况不同。自从订立香港国安法以来,已多次有外国、尤其是英美政客声援触犯香港国安法的疑犯,甚至影响被邀在香港终审法院参加审判的法官,要他们辞职。干预香港事务的危险,在如今英美对中国的敌视情况之下,会越演越烈。
司法机构表示,尊重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以厘清问题。发言人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外,香港国安法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第62条说明,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国安法规定。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权,而有关权力应该审慎地行使。他认为,释法无可避免会引起对香港法制的讨论和批评,但香港国安法是相对较新的法例,希望未来如果香港国安法尚有不明确之处,可由香港法院厘清。
杜淦堃指,今次是香港国安法首次释法,回归以来亦只是释法五次,不认同释法变得常态化,又指今次释法都是按现行机制处理,不认同会损害司法独立。杜淦堃强调,香港有足够法律人才处理案件审讯,不认同事件会影响被告聘请律师的权利,认为大家焦点应放在被告有否足够保障,但他相信法庭可给被告有公平审讯机会。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行政会议成员陈清霞表示,行政长官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进行释法,既需要又必要,予以坚决支持。行政长官提交报告建议释法是行使法定职权,防范、化解威胁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有力举措,得到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也得到香港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相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权威性解释,更好地排除干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更好地推进“一国两制”香港成功实践。
香港执业大律师,立法会议员容海恩表示,国家安全在各级法院须有前设,亦是第一位,“因其涉及国家尊严,让大家知道底线在哪里”。她指,今次律政司提出意见是合理合法,本港容许外国大律师在本港专项执法会带来国安风险,亦可说是国家安全漏洞。
她认为,特区政府应针对漏洞加快修改法例,她亦赞成由人大释法。她指,如在香港政府或律政司的层面未能做到,这便是时候由人大释法去解释,对国安案件处理,应否只由本港大律师或中国籍人士处理较合适。对于本港容许请外国律师专项执法的惯例,容海恩认为,这惯例不适用于国安案件,因涉及国安案件性质特别,亦受到公众关注,法庭不能墨守成规。她又指,这次法庭太松容、不严谨,忽视了事件的严重性。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陈勇表示绝对赞同和支持,国家安全不容疏漏,对于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反中乱港之人,更是要加倍小心。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有关案件可报中央人民政府,并依法送交国家司法机构审理。若是有了黎智英聘请无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大律师为其辩护这一先例,未来在处理相关国安法案件时恐后患无穷,因此必须立即促请人大释法,中央不会坐视不理,必要时必须出手,维护国家安全,刻不容缓!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岛各界联合会会长蔡毅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事关国家安全,按照国际惯例,此类案件只会允许本国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让海外律师参与其中,即使签署保密协议,在其离港之后,难免保证他不会泄露国家机密,其潜在风险很大,不可不防。此先例一开,后患无穷。而且,香港国安法订立的来龙去脉、立法原意、立法逻辑等,国外律师未必如香港本地律师了解,容易就条文而条文,从而出现偏差。
蔡毅表示,行政长官李家超向中央政府及时提交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充分体现出作为香港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他这一担当作为,不仅十分及时、十分必要,也得到了香港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并没有就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的国藉作出明文规定,并不等于该等人员有绝对权参与和处理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在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五条,为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守住底线,有需要时为香港特区处理和解决一些香港特区自身解决不了的维护国家安全问题。
基于上述个人的法理意见,本人认为行政长官提请人大释法,是更好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依宪依法维护香港司法独立和尊重具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本地律师和大律师,是符合具体情况而采取的必须举措,更好落实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何建宗表示,这次迅速行动并提交报告,既回应中央政府的要求,也及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就香港国安法进行释法,值得肯定。香港国安法是一部中国法律,跟其他香港法律有本质上的区别。全国人大常委是唯一的解释主体。众所周知,黎智英案广受香港各界和国际关注,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影响深远,并可能构成先例。如果任由在港没有执业资格,香港无从管辖的海外律师参与此案,将出现明显的国家安全漏洞。我们期待,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规划各项工作,发挥“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精神,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上,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上,作出新的贡献。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冯炜光表示,按香港国安法各级各类机构都有维护国安的责任,而且应该是自觉的,主动的。在此案中,司法机构明显失职,一件涉及勾结英美外国势力的案件,竟然可以容许英国御用大状,一位纯正的英国律师介入,这中间的荒谬之处,不言而喻。此案兹事体大,涉及泄露我国国家机密,笔者相信中央不会听之任之,坐视不理。尚幸中央人民政府在制订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时,都注意到特殊情况,并制订了合适的条文。由全国人大释法到把案件交回内地法庭审判等,可谓“工具箱内一应俱全”。作为爱国港人,再一次对终审法院的判决表示十分失望,并对中央会采取的手法,拭目以待。
香港执业大律师、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龚静仪表示,如今,由于律政司申请终院上诉许可被否决,故针对辩方聘用英国外援的上诉途径已经到了尽头。 然而,国家安全永远是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香港特区政府决不能“坐以待毙”, 而必须继续透过任何合法的途径, 尝试去将事情解决。行政长官这次提出“人大释法”请求,此举绝非输打赢要,正如李家超在记招会表示,他尊重法院裁决。 客观而论,人大常委会的确对香港国安法拥有解释权, 寻求“人大释法”去解决这事件,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合宪的。
中国侨联委员、安徽省政协委员吴志斌表示,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毋庸置疑的,法治环境亦是成熟且有序。虽然司法独立和法治环境有序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拿来打“香港牌”,但事实上香港的法治环境没有变化也不会变化。
“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黎智英想借助外国大状来“翻身”,进而与西方势力做到“暗渡陈仓”,可惜也不过是献祭了自己最后一点“剩余价值”,为外部反华势力甘作“刀俎鱼肉”。
虽然终审法院拒绝了律政司的上诉申请,但不代表黎智英能借用洋律师替其翻身,因为打扫自己屋子的垃圾,还是得靠自己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