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港黑手、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涉嫌违反国安法,获法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为其辩护。律政司不服决定,并就此多次上诉。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26日在社交媒体发文表示,黎智英案外籍代表律师问题不排除人大释法解决,以下为全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触犯国安条例第29条“勾结外国或者外部势力”一案将开审。但在案件开审前,近日却闹出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法律风波。其实这场风波已经不单牵涉法律问题,而是宪制问题。
黎智英早前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27(4)条,向高等法院申请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又称Tim Owen)来港执业为他出庭辩护,而此举需要法庭批准。律政司就此表示反对,并请来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作为代表,可惜仍于上诉庭败诉。换句话说律政司已经更换四位律师应付这场诉讼。如今来到终审庭,由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作为律政司代表,终审庭已将此案排期于下星期一(11月28日)宣判。我基于好奇细阅了上诉庭颁下来的判词(案件编号:CACV 425/2022),我认为袁国强提出的理据,值得深思及参考。
他的理据是如何?其实双方争辩的论点,辩方是指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27(4)条,黎智英可申请聘用海外律师来港出庭辩护。此外,根据基本法第35条:“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 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即是被检控人士是有权选择其代表律师。如此一来申请外籍律师来港执业代表被告出庭辩护似乎合法,为甚么律政司会如此坚决反对呢?但其实只要细阅袁国强给予的理据,大家便会明白律政司的反对不无道理。
袁国强表示港区国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是实行大陆法而非普通法的国家,这是第一点。人大常委会为甚么会通过港区国安法? 正正因为2019年发生的“黑暴”事件,令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违反“一国两制”基本原则。既然港区国安法是在大陆法制度下由中央通过的条例,假如由一个普通法的律师来港执业代表辩方出庭,那么又是否恰当?我绝对有理由相信,此举并不恰当。 无论Tim Owen多么擅长普通法、刑事条例也好,他始终是一名普通法律师,与国安法是两码子的事。加上他不是中国人,并不明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不会像中国公民般重视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凌驾性的,假如根据普通法原则,让Tim Owen来港执业作为黎智英的辩护律师,在此牵涉国家安全的案件并不恰当,这是袁国强提出的第二点理据。
我认为袁国强提出的论点非常合理。而且我亦非常明白律政司为何要用上四名资深大状据理力争。因为黎智英案的判决将会成为一个先例,最终的原则就是审讯牵涉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由非中国籍、只是纯粹熟悉普通法或欧洲人权法的律师作为代表?这是极为重要的原则。假如终审法院大法官于下星期一所作出的裁决,是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辩护,我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排除以释法解决此问题,令到日后凡是牵涉国家安全的案件,绝不可以由不了解国家安全法及大陆法、不了解国家安全重要性的外籍律师来港就港区国安法案件出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