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其辩护,昨日上诉至终审法院。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在法庭的陈词中指出,政府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由于本案是首宗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师来港代表被告抗辩,故律政司希望终审法院为未来同类案件作出权威性的指导。袁国强还从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国安法维护香港整体利益等角度,详尽阐述了外国律师代理国安案件的荒谬性。
袁国强的慷慨陈词,深刻阐明了国安法的深刻内涵,捍卫了香港国安法的权威,维护了香港法律界尊严,加深了人们对国安法的认知,有利于澄清谬误,促使终审法院作出符合国安法立法精神的裁决。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无论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还是实行大陆法的国家,概莫能外!国安案件不允许外国律师代理早已是国际通则,黎智英涉嫌违反国家安全一案,是香港迄今最重大、最敏感的国安案件,岂能由英国律师代理。
维护国家安全体现权威性
如果香港本地司法不能维护国安法尊严,势必触发中央响应机制,不能容忍不忠实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作出这样一个明显有违国安法立法原意的判决,高等法院到底意欲何为?对国安法是何态度?拿普通法思维处理涉国安法的案件,明显是错了频道。是无知还是有意为之?国安法的权威性、凌驾性、特殊性不容质疑!
高院原讼庭于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抗辩,律政司早前就此决定不服上诉,遭上诉庭驳回,律政司一路上诉至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庭当初驳回律政司上诉时,提到需「顾及公众认知」,称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此案,是要公众觉得审讯是公平进行。袁国强反驳指出,法庭要考虑的应是公众利益而非公众认知,上诉庭的考虑是本末倒置。
袁国强所言一语中的、直指要害。试问:国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是什么?是为了保护香港的公众利益,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不是所谓「顾及公众认知」。国安法颁布实施仅两年多,如果公众对国安法的认知模糊、或有人认知错误,难道不顾公众利益而要迁就这样的「公众认知」吗?
众所周知,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前,反中乱港势力把香港这样一个美丽的城市搞得乌烟瘴气、遍体鳞伤,蒙面暴徒当街纵火、火烧活人、私刑路人、打砸交通灯和港铁设施,肆无忌惮地「装修」商舖,许多议员的办事处也被破坏到「无可破坏」的程度,学生没法上学,打工仔无法返工,店主无法开门营业。香港遭受的损失不可估量!反中乱港势力这样做,就是挑战「一中」原则,实施「港独」。2020年7月1日国安法生效后,香港才恢复了正常秩序,国安法起到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因此,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香港最大的公众利益。
把「顾及公众认知」置于「维护公众利益」之上,这说明高等法院上诉庭对国安法的理解不够精准到位,完全有「补课」的必要!
高于本地法律体现凌驾性
香港国安法具有什么地位?这是判别「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国律师的关键。
迄今为止,涉及香港的法律,仅有两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的。一部是香港基本法,另一部是香港国安法。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此可见,香港国安法的地位仅次于香港基本法,高于香港现行的其他所有法律。
香港基本法允许回归前的大部分法律保持不变,保留了香港作为普通法管辖区的特色,这体现了「一国两制」政治制度的巨大包容性。但不能因此而产生错觉,用普通法的程序和习惯去约束国安法的执行。说得再明白一些,在香港,基本法最大,国安法次之,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原则。
再看看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都具有凌驾性地位,各国对于负责此类案件的法官、律师有严格规定,案件当事人保释条件也非常严格。许多普通法适用地区也都不允许外国大律师插手相关案件。道理很简单:国家利益是最高利益,外国律师参与审理,存在巨大风险。
自律政司就「黎案」聘用外国律师之事上诉以来,有外国反华势力不断抹黑、攻击律政司,认为不尊重黎智英选择律师的权利,是侵犯黎智英的辩护权,云云。然而,他们却闭口不谈自己的国家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是否允许外国律师代理?外国反华势力把「双标」玩得这样熟练,是在把世人当傻子一样欺骗,再次暴露了其邪恶本性!
国安案件涉及外部势力体现特殊性
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设计初衷是什么?这是判别「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国律师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香港国安法的总则阐明瞭立法目的:「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益……制定本法」。
香港国安法订明瞭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其中之一。国安法第二十九条订明:「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均属犯罪」。
众所周知,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勾结的主要对象是英国和美国,而黎智英聘请的律师Tim Owen是英国人,显然存在利益和角色冲突。作为英国公民的Tim Owen必然效忠英国,谁能保证他在代理「黎案」时不把维护英国的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呢?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却让一个完全有可能把维护英国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师参与案件审理,而英国又属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当事方。这岂不荒唐!
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国家安全风险、基于香港本地独特背景制定的,其凌驾性不容置疑;国安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国安法涉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特殊性不容置疑!因此,「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国律师?必须从国安法的角度判别,而不能从普通法的角度判别。如果香港司法机关不能准确理解国安法,中央不会坐视不理,一定会履行国安法赋予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