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政司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批准壹传媒集团老板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其就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抗辩一事,向特区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院今开庭处理申请。多位香港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相信香港司法系统能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并会承担责任,不希望出现香港司法系统不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而中央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总兜底人”,如果有人曲解香港国安法,挑战国安法权威,不排除需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纠正错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决不能容许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为涉及勾结外国境外势力等案件辩护,以免出现泄密以及其他损害国安法实施的风险,而高院准许黎智英聘请外国大状并不合逻辑,亦有违立法原意,“如果有人曲解国安法,挑战国安法的权威,不排除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纠正错误。”
外国律师辩护范畴 西方亦设限
全国政协常委林建岳强调,黎智英案可能涉及大量的国家机密,不适宜由外国律师参与辩护。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规定,特区政府和司法机构都有责任落实好国安法,在审讯中更要体现立法原意,切实保护国家安全。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区对于外国律师参与刑事或民事辩护都有严格限制,以体现自身的“司法主权”,更不要说国安案件。外国律师不仅不熟悉香港国安法条文,且在身份及角色上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在香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自然都不适宜由外国律师参与辩护。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福建社团联会荣誉主席吴良好表示,香港社会都希望香港司法系统能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并承担责任。香港社会不希望出现香港司法系统不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这既不利社会各界对系统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于香港得来不易的新局面。中央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总兜底人”,有的是办法和制度去解决问题。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义工联盟主席谭锦球表示,外国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为外部势力借此干预香港司法独立、抹黑攻击香港国安法,带来潜在风险,并不符合香港国安法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立法原意。司法机关应立足维护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大局,立足维护香港司法公义大局,倾听民意呼声,堵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一切漏洞。
需防利益冲突 堵泄密风险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施荣怀表示,香港国安法在香港地区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初期的每个案件都可能影响到日后香港地区司法发展的路径。在聆讯期间,外国律师极可能根据经验引用一些外国案例混淆视听,扰乱香港法律秩序,进而对香港司法未来发展有不好的引导。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九龙社团联会会长王惠贞表示,香港国安法的订立初衷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小心谨慎。黎智英案本身涉嫌勾结外国势力,批准聘用外国律师有违法律订立初衷。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卢瑞安表示,维护国家安全为重中之重的工作,香港司法系统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必须清楚了解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同时要承担责任。他不希望香港司法系统出现未能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这既不利社会各界对系统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于香港得来不易的新局面。
判决若偏差 不良后果损法治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黄玉山表示,外国大律师不懂中文,不熟悉中国法律体系、立法原意,容易产生错误的观点,可能会令法庭对国安法判决产生偏差,导致不良后果,而相关后果未来将会由整个香港社会承担。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吴秋北表示,事件反映部分法官可能对香港国安法理解不充分和透彻,只参考“外国案例”而不明白国安案件的特殊性,而法院无法得悉有关的外国律师与当事人的合约条款和背后的关系,其中有可能涉及来自外国势力的“援助”。
他指出,在审讯过程中以至判决时,一旦出现了违反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而造成混乱的情况,建议特区政府应考虑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报请中央政府批准,由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表示,国安案件或牵涉大量国家机密,由外国律师为牵涉国安案件的被告辩护,有可能招致可危害国家安全的泄密风险,有违国安法的立法原意。
黎智英两欺诈罪成 12月10日判刑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隐瞒科技园公司,容许力高顾问公司使用苹果大楼而违反租契,早前受审后被裁定两项欺诈罪成。黎智英和同案被告黄伟强原于昨日在区域法院接受判刑,惟黎智英早前就2019年8月参加未经批准集结被判监12个月提出上诉,上诉庭将在本月28日处理其上诉许可申请,区院法官陈广池表示,希望待黎智英就该宗非法集会案的上诉完结后,再处理本案判刑,遂将案定于12月10日宣判。
法官陈广池昨日在庭上提出3个判刑考虑,包括科技园公司的损失、“力高”或“苹果印刷”的得益;黎智英有否违反诚信;控方可申请“取消资格令”,即取消黎智英担任董事资格。陈官表示,根据《公司条例》第168J条,财政司可透过控方向法庭申请,取消某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法庭不能自行颁下相关命令。控方提醒,法庭可依例颁令,无须控方申请。陈官更正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168E条,若某人干犯可公诉罪行,法庭可颁发“取消资格令”,即凡任何人裁定干犯可公诉罪行,不能再干涉公司的管理或业务事宜,最长为10年。
黎智英的代表律师昨日求情时承认黎智英违约长达20年,但黎犯案不是为了“呃钱”,不涉利益,只是为了“方便安排”,故程度“不算严重”。
陈官质疑,“方便”已属“无形的利益”。法官陈广池表示,虽然本案不是国安案件,但同样受到公众的关注,颁下书面判刑理由、中英文版的新闻摘要都要花费时间,故最终定在12月10日判刑。
法律界:检视法律及司法制度
“去殖”堵漏维护国安
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一旦容许海外律师代理涉及国安法案件,证明香港司法制度还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特区政府有必要检视现有的法律以至整个司法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西方尤其是英美两国的政客多次声援触犯香港国安法者,肆意抨击香港法治制度,甚至有英国国会议员要求英国在香港参与司法工作的法官辞职,此种种以政治干预香港司法工作的行为愈演愈烈。为减低这些干预因素,保障参与控辩的人士不受外国政治力量影响,应由香港本土的执业大律师辩案,而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说本土的大律师无能力辩案。
谭惠珠又认为,外国判例对审判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参考价值有限,邀请外国普通法地区的律师参与控辩工作也非必须安排,相信香港的司法人员和律师有能力处理维护香港和国家安全的案件。
身为律师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强调,允许海外律师代理国安案件,说明香港司法制度还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此案的关键其实已经并非是否单纯外国律师的问题,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是透过该律师Tim Owen提供有关所谓“人权”的法律知识,忽略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央对国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这才是令公众忧虑的地方。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大律师容海恩指出,即使是英联邦国家,包括澳洲、新西兰、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南非等地,都已经不再容许英国的大律师到当地出庭。如果香港允许海外律师代理涉及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说明香港司法制度还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
她认为,律政司有必要检视现有法律及司法制度,尤其在《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授权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执业的大律师来港出庭这一条可能已经不合时宜,在现在香港成熟的司法系统中,应展示香港的司法独立及优秀的法律团队可以独当一面,不需要倚靠外地大律师去处理本港法律问题。
外国律师“向哪一方忠诚”难厘清
身为大律师的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表示,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不应有外国法官及律师参加,否则会有利益冲突,“万一该外国律师受到自己本国的政治压力,在审理或代理案件时会否出现不公?外国律师又到底向哪一方忠诚?”
她指出,案件涉及重大复杂性,香港国安法列明若案件涉及太多境外势力,或复杂程度超越香港司法管辖区的审理范围,有可能须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解释及执行上有不清晰之处,最终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排除有释法的可能性。
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立法会议员陈曼琪表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条文,不容许香港法院在审理具涉外因素案件中公开披露国家秘密,而在审理涉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倘法官或辩方律师拥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就有可能导致国家秘密外泄。再者,从专业操守来说,拥有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的司法人员或辩方律师在处理涉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上,会产生潜在或实际的利益或效忠不同主体的冲突。

黄之锋起底警员未“找数” 高院批准提告
案底累累的揽炒政棍黄之锋,除了涉及“35+初选”案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而还押候判外,两年前还涉嫌违反高等法院禁令及法庭匿名令,在网上发帖图文并茂起底西湾河开枪止暴警员及其家人资料。律政司早前向法庭书面申请控告黄之锋和另外3人藐视法庭罪。高院法官高浩文昨日颁下判词表示,是案案情严重,涉及违反法庭禁制令的问题,故批出交付审判程序许可。
据高浩文昨日颁下的判词透露,高院于2019年10月25日颁下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及故意起底警务人员。发生在2019年11月11日的西湾河警员开枪案,于2020年6月2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时,裁判官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及开枪警员与其家人,批准匿名令申请,禁止任何人披露开枪警员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而上述4名答辩人涉嫌违反禁制令及匿名令。
警方于2020年8月16日发现黄之锋在网上帖文中,披露了西湾河开枪警员的中文全名,同时转载连登讨论区及“香港编年史”网站的帖文,包括该涉案警员与妻子和两名女儿的相片及个人资料,其中一张经编辑的相片显示涉案警员的两名女儿,文字标题为“我地(哋)老豆(窦)系杀人犯”云云。
翌日,有新闻报道指黄之锋在其Facebook专页公开涉案警员的个人资料,涉嫌违反禁制令及匿名令。当日上午11时,警方发现该帖文被移除,但已有经4,900人给予表情符号回应,以及186人留言和376人作出分享,帖文所附载的“连登”贴文亦有2,054人留言,部分留言更煽动他人对该警员两名女儿作出性骚扰。余下3名拟答辩人的案件,涉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在网上发帖文,同样做出与黄之锋类似的藐视法庭行为。

法官:案情严重 蔑视命令须惩罚
律政司于今年5月起陆续就上述案件向高等法院申请交付程序。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承认,有关的申请本应更早提出,但强调藐视法庭属严重罪行,如法庭以“严重拖延”为由拒批交付审判程序,必须证明继续检控会构成滥用法庭程序,或案件不可能进行公正审判。
律政司代表认为,有关的拖延事宜可在审讯中再作讨论,或在判刑时反映,如法庭拒批这件有压倒性表面证据的案件,就会向公众发出错误信息,误以为藐视法庭后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法官高浩文在昨日颁下的判词中表示,警方于前年8月已完成大部分调查,但律政司距离最初调查该4案时分别相距20个月至28个月始提出交付程序。基于本案目前的证据有机会裁定律政司胜诉,加上本案所涉案情严重,法庭不可视而不见,在考虑到公众利益和要对蔑视命令者作惩罚,他经仔细考虑后决定批出交付审判程序许可,案件有待排期审理。
来源: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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